没有和解协议可以撤诉吗,没有和解书可以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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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和解打一生肖
来源:法客帝国
作者:李舒 唐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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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一般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对于和解协议中债权人未明确放弃的剩余债权,债权人仍有权据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介绍:
一、李福泉与甘小年借贷纠纷案,岳阳中院以(2005)岳中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甘小年偿还李福泉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227300元。本案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甘小年在湘阴县公安局享有到期债权1540000元。经协调,李福泉与湘阴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甘小年出具保证,认可上述和解协议,并承诺该工程款归属李福泉所有。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岳阳中院以(2005)岳中执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此后,李福泉向岳阳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岳阳中院以(2005)岳中执字第114-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甘小年所有房产。2013年5月27日,岳阳中院作出(2013)岳中执字第42号恢复执行通知。
三、甘小年不服,以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应恢复执行为由,向岳阳中院提出异议。岳阳中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福泉、被执行人甘小年以及甘小年享有到期债权的湘阴县公安局三方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只确定了由湘阴县公安局代甘小年偿还154万元,对余下款项并没有涉及,且在协调笔录中体现了李福泉不同意放弃利息的事实。该和解协议仍有52万元未付,并需扣除8.79万元建安税。现被执行人甘小年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岳阳中院查封其资产,证实本案已具备执行条件,应恢复执行,故作出(2014)岳中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驳回甘小年的异议。
四、甘小年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岳阳中院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湖南高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福泉从未有放弃剩余债权的意思表示,故作出(2014)湘高法执复字第29号执行裁定,维持岳阳中院(2014)岳中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
五、甘小年不服上述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甘小年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申请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是否放弃了剩余债权的问题。申诉人主张,2006年9月21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全案和解,即申请执行人李福泉已经放弃了剩余债权。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福泉与湘阴县公安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只确定了由湘阴县公安局代甘小年偿还154万元,对于超过154万元部分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置,执行和解协议未予涉及。甘小年主张该和解为全案和解,但不能提供李福泉放弃154万元之外债权的证据。
关于岳阳中院的恢复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即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中对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154万元部分,即使湘阴县公安局尚未履行完毕,只要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不依约履行的情况,亦无其他法定事由,即不应就该部分债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154万元之外的剩余债权,人民法院仍有权对被执行人甘小年的财产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岳阳中院作出(2005)岳中执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在发现被执行人甘小年财产后,岳阳中院又依申请执行人李福泉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所以,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甘小年的申诉请求。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需要注意债权人是否明示已放弃剩余债权,以及债权人是否仍享有恢复强制执行的合法权利。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并没有明确表示处置所查封资产后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并可作结案处理,亦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则在没有自行申请终结执行前可申请恢复执行。所以,债务人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时需要注意判断债权人是否已明确执行完和解协议即终结全案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虽然债权的继受取得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事由和事实不符,但执行依据没有错误,法院仍应恢复执行。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承受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执行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并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三、通过执行笔录、法院案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原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而消灭,即债权人的债权随着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毕而归于消灭。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亦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即在约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然而,申请执行人在其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后,不仅不认可和解协议,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更拒绝领受和解款项,而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则表明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并拒绝履行案涉和解协议中的义务,案涉和解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同时,本书作者也提请债务人注意,在与债权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除对和解协议下的债务总金额进行明确外,还应对整个执行案件中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是否都纳入到执行和解协议的安排中,切记不要有任何遗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往往都是债权人适当让步和妥协的结果,因此要特别防范债权人虽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但未明确放弃执行案件下在执行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债权。
相关法律: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未放弃剩余债权,即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仍有权对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是否放弃了剩余债权,执行法院的恢复执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执行人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是否放弃了剩余债权的问题。申诉人主张,2006年9月21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全案和解,即申请执行人李福泉已经放弃了剩余债权。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本案执行依据系(2005)岳中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确定的债权为本金130万元、利息227300元以及本金130万元从2003年1月3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计算的利息。此外,甘小年依法尚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中甘小年应当履行的债务总额显然超过了154万元。2006年9月21日,李福泉与湘阴县公安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只确定了由湘阴县公安局代甘小年偿还154万元,对于超过154万元部分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置,执行和解协议未予涉及。甘小年主张该和解为全案和解,但不能提供李福泉放弃154万元之外债权的证据。对甘小年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岳阳中院的恢复执行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如果无证据证明执行和解中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不依法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即不应任意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本案中对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154万元部分,即使湘阴县公安局尚未履行完毕,只要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不依约履行的情况,亦无其他法定事由,即不应就该部分债权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但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154万元之外的剩余债权,人民法院仍有权对被执行人甘小年的财产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岳阳中院作出(2005)岳中执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在发现被执行人甘小年财产后,岳阳中院又依申请执行人李福泉的申请恢复执行,并无不当。
此外,甘小年提出误认“终结本次执行”为“终结执行”,执行法官也未予释明,导致其未及时还款。但(2005)岳中执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因申请执行人李福泉与被执行人甘小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其将在湘阴县公安局的工程款154万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见,岳阳中院的裁定中明确了剩余款项仍应执行,法院只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诉人因自己对裁定内容存在误解,即主张免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甘小年的申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湖南高院(2014)湘高法执复字第2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甘小年、李福泉与甘小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162号】
延伸阅读:
有关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未放弃剩余债权,即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其仍有权对剩余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与债务人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并没有明确处置所查封资产后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并可作结案处理,亦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同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债权人作为金融机构,在没有自行申请终结执行前可申请恢复执行。
案例一:《佛山市禅城区经济联合社与南海市东鸿陶瓷厂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34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系列案件恢复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复议人东村经济联合社认为本系列执行案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终结执行结案,且不存在可以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依法不应恢复执行的问题。经查,原申请执行人南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海市东村陶瓷总厂、东村经济联合社、南海市东村陶瓷集团、南海市东晖陶瓷有限公司、南海市华信业陶瓷有限公司、南海市东鸿陶瓷厂及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政府三方于2004年9月27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明确处置所查封资产后视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并可作结案处理。而且,原申请执行人南海支行虽表示‘我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行同意将上述九案终结执行’,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债权。另外,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资产依照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处置后,只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此情形属于1991年《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所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仅依照于2004年12月28日对原申请执行人南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颜镇彬所作的《执行笔录》裁定终结(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452-4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之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执行监督程序后作出(2014)肇中法执申字第1号执行裁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中的裁项予以纠正,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东村经济联合社认为本系列执行案已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作终结执行结案,没有事实依据,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的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适用本院粤高法发(1999)46号《裁定终结执行几类案件的暂行规定》而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金融机构等申请执行人自行申请终结或其债权已核销的除外。’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南海支行为金融机构,但其并没有向执行法院自行申请终结执行。因此,本系列案件符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复议人东村经济联合社认为本系列案件不存在可以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承受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执行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并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虽然其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所表述的关于本案终结执行的事由与事实不符,但执行裁定书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恢复执行,并未依新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曾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理由,所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恢复执行并无不当。
案例二:《青岛恩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快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青岛佳利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执异1号】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恩威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以及本院裁定恢复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本案中,本院(2001)鲁执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现行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执行后,恩威公司作为原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青岛分行的权利承受人,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并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虽然其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中所表述的关于本案终结执行的事由与事实不符,但本院(2015)鲁执恢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恢复执行,并未依恩威公司所主张的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快通大酒店曾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快通大酒店至今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理由,该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恢复执行并无不当。因此,快通大酒店请求撤销恢复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通过执行笔录、法院案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和解协议重新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而消灭。
案例三:《申请复议人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2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普世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执行法院(2004)莱中执字第18号卷宗材料中2004年2月26日和2004年3月8日制作的执行笔录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表达了通过协商一次性结案的意思。且被执行人按照该意思表示履行了义务,执行法院作出了终结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本案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终结执行。关于申请复议人认为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未取得特别授权委托书无权对本案债权进行处分的问题,因在执行笔录中有明确记载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对协商的事宜是在‘向行长汇报’后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据此可以认定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王丰林、孟庆元在本案协商解决过程中有权代表单位处分债权。莱芜中院作出的(2004)莱中执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虽有瑕疵,但本案通过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的结果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通过执行笔录、法院案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和解协议重新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莱芜分行所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因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完毕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作为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莱芜中院(2015)莱中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在该案中已不享有实体权利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北京普世邦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莱芜多友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13号】
本院认为,“莱芜中院在本案执行中,分别于2004年2月26日和2004年3月8日应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协调。在这两次协调制作的执行笔录中,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通过协商,一次性给付后,本案结案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意思表示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在执行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多友公司履行了和解义务,莱芜中院裁定终结执行,可以认定本案是因执行和解已经履行而裁定终结执行。关于普世邦成公司认为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未取得特别授权,无权对本案债权进行处分的问题。本案执行笔录明确记载,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对协商的事宜是在“向行长汇报”后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据此,可以认定中国银行莱芜分行工作人员在本案协商解决过程中有权代表单位处分债权。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莱芜分行与多友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因此,本案债权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案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应作为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执行。综上,普世邦成公司申诉理由不成立。”
4、申请执行人在其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后,不仅不认可和解协议,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更拒绝领受和解款项,而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而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应当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案例五:《郑亚细与赵东升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24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京一中院是否应当恢复执行(1995)闽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赵东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尽管案涉股权未经评估,但根据赵东升、赵东明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08279号案件中以810万元转让股权的行为,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赵东升对案涉股权认可的价值至少为810万元。而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除了法院已经执行的729496元,赵东升再支付50万元即结案。和解协议约定的数额与郑亚细行使上述撤销权后能够实现债权的数额之间差距悬殊。因此,郑亚细所称,北京一中院已经查封赵东升的上述股权,其撤销之诉胜诉,在赵东升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方圆与杨连雨仅以50万元达成案涉和解协议,明显损害其重大利益的申诉理由,是可以采信的。案涉和解协议约定自赵东升将50万元支付给郑亚细后5日内,郑亚细应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赵东升账户的查封。根据该约定,申请执行人郑亚细亦需要履行一定义务,即在约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然而,郑亚细在其代理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后,不仅不认可和解协议,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更拒绝领受和解款项,而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该事实表明,郑亚细不认可并拒绝履行案涉和解协议中的义务,案涉和解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完毕。而本案郑亚细的委托代理人方园既无司法执业资格,又系有偿代理,以调解的特别授权签订和解协议,缺乏法律依据。综合本案相关事实,郑亚细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因案涉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而不履行的行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郑亚细因和解协议显失公平而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应当恢复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闽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没有和解书能判缓刑
Q:法院为什么不受理我的案件?
针对此问题
首先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法律对于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却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准备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
在满足上面条件后
还得知道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民事案件范围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 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9. 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诉讼,但公益诉讼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0.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11.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 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14.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5.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6.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8.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20.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1. 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2. 仲裁委员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起诉人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超过起诉期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5.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26.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7.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
28. 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9. 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30.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31.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2.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直接起诉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 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4. 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35.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 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37.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9.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40.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41.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3.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
44.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5.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6.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7.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8.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9. 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2.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4.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
55.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6.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7.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58.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9.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0.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未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 保险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十一、其他
63.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4.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65.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66. 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67.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在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68. 确认或否定(变更)民办学校举办者纠纷包含有对举办者身份(资格)行政许可的内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69.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
还得分清楚
各级法院
管辖案件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
那就是法院有地域之分
当事人该在哪家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上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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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法律+法院
来源:中国普法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没有和解是什么生肖
陈某、任某均经营电子产品生意
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
任某多次向陈某购买手机配件
欠下货款17万余元
陈某经多次催收无果
遂向阳西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判决、陈某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于2024年5月
到阳西县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任某自当月起于每月的20日之前
支付2万元给陈某
直至欠款还清为止
但任某一直没有履行和解协议
法院多次电话联系任某
均被拒接
“法官,现在任某已经到昆明工作了
我这个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申请执行人只得再次联系执行法官
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
仅有的一辆汽车已不知去向
如果还是继续“保守”联系被执行人
那么申请执行人这17万元
大概率会“打水漂”
执行法官当机立断
决定前往昆明拘留被执行人
当被执行人在其租所见到
和当地法院干警一起等在门口
准备将其传唤到当地法院
的阳西县法院干警时
当场傻眼
“法官,我是真没钱
不然我也不会跑这么远干活
我这些日子的生活费都是家里人资助的
能不能再宽限些时日?”
“生效判决明确了你需履行的义务
你们俩还特意到法院来签了和解协议
转头你就反悔
是不是太辜负申请执行人对你的信任?”
执行法官不由质问
“我也不是故意的
哪知道别人欠着我的账也是一拖再拖
我实在是周转不过来了”
被执行人仍是一口咬定没有钱
执行法官只得按程序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意还在继续
不会一点“流水”都没有
在送拘留所前等待体检报告的间隙
执行法官抓紧机会和被执行人拉起了家常
“你跑这么远工作
家里人应该很担心吧
自己独自在外生活
样样都要花钱
攒钱还清这些债应该也需要一段时间
实际上,别人欠你的债
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按照你俩的和解协议
每个月还2万就可以了
你要是现在实在没有钱
也可以请家属、朋友帮忙
渡过难关
有压力但相信也是暂时的
熬过去就好了
但是如果你拒不还债
而我们又查实了你隐藏了其他财产
你很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到时候就不仅仅是司法拘留了”
在执行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下
被执行人有所动容
眼看着体检马上就要结束
自己要被送到拘留所
被执行人主动联系家属
将这两个月应支付的4万元
打到了申请执行人陈某的账户
并承诺将按原和解协议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这场奔赴千里、联动两地法院的跨省拘留
总算取得圆满的结果
经回访
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汇去了7月应付账款
文字丨丁诗华 林志华
编辑丨林 繁
审核丨何 川
原标题:《执行和解“没有解”?跨省拘留!》
阅读原文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没有和解书判实行多长时间
人凭啥还不肯原谅日本?原创2022-07-27 17:53·em拿破仑
日前,日本网友在外网知乎质疑提问“抗日战争都过去70多年了,为什么中国人还对过去一直耿耿于怀,至今都不肯原谅日本,无法与日本和解?”
对于这个问题的描述,他还从自身的遭遇出发,说每年的12月13日,一些关系很不错的中国朋友都会刻意地远离他。甚至听一些去过中国的日本朋友说,他们在中国都不敢穿和服出门。如果在一些特殊场合或者日期穿和服出门,不但会受到歧视和谩骂,甚至还极有可能会被殴打。自己的遭遇和日本朋友的遭遇,都让其既生气又无奈。
他表示,自己清楚日本在过去的历史中,对中国造成了很沉重的伤害。但他觉得事情都已经过去了70多年,如今也已经是和平时代了,根本就没有必要再去纠结过去发生了什么,这样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他甚至晒出日本街头关于“对侵华战争看法”的采访,一位参战士兵后代说道:“自己的爷爷去过中国参战,但根本没有听他提到做过什么残忍的事。我认为总纠结于过去发生的事,是在浪费时间。”
日本街头采访,否定日本侵华战争
木村一郎谈论这件事时,表示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宣扬宽己待人,为什么在这件事上一直固执于过去,这难道不是中国人与中国文化的自相矛盾吗?
就是这样一个没有任何历史辨识,没有任何感情和战争反思的问题,在网上瞬间引发舆论风暴。中国网友还没来得及问候,各国网友就纷纷私信评论挤爆了他的论坛。
首先,日本人的老父亲美国人就这个问题开怼木村。这位退休的生物家表示,对于过去日本731部队对中国及整个亚洲地区,犯下的惨无人道的罪行他有所了解。当初他哪怕只是看到人体实验的相关文字介绍,都能感受到受害者无助的绝望。也许当你真正了解过日本人的暴行和受害者的绝望时,你才能理解中国人面对那段历史的心情。否认入侵历史的日本人,以及他们犯下的暴行,始终是无法原谅的。
731部队实验
从公布的关于日本731部队历史资料,其中有一个被该部队称之为“母爱”实验,一个听起来十分正常,实际上却惨无人道的实验。残忍的日本人将一对母子关进一间密闭的实验室,然后在房间内释放毒气,观察母亲在危机情况下,是会出于本能地捂住自己的鼻子,还是挣脱本能保护孩子。
这位母亲明知无处可逃,她拼尽全力地保护自己的孩子,只是希望他能多活一分钟。但站在玻璃墙外观察的日军,却像恶魔一样冷冷地看着她们挣扎,甚至嘲笑着一位母亲想要孩子活下去的举动。日军机械地记录他们的状态,写下死亡时间,拿去做数据分析。
惨无人道的日本731部队“母子实验”
这只是众多实验中,最普通的一个,像比这更歹毒的事情,日军几乎从未停止过。其中还有令人发指的活人试验,其中包括人类感染鼠疫、炭疽、霍乱、伤寒、气性坏疽,以及从活人切下内脏研究感染如何在机体扩散等。而这些被日军用作试验者的“马路大”(日语音译,意为“圆木”,指试验者)大多死于可怕的痛苦。而那些康复的人则继续遭受反复试验,直到死亡。
据了解,在鲁西聊城的18个县,有至少20多万人死于日本细菌战。战败后为了不被世人发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们在撤退前紧急销毁文件和实验记录,但经过数日销毁,仍有大量资料未来得及处理。
日本731生化部队
凡是了解那段历史的人,相信无论时间如何变化,都会对日剧恨之入骨。而且日本政府从未承认过这段侵华历史,甚至极力掩盖当年的丑恶行径。作为人最基本的属性,日本人早已经完全丧失了。甚至政府强行删改教材,对年轻人强行洗脑,禁止关于侵华历史的资料,以至于很多日本年轻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家人,国家曾有过一段如此残忍的侵占史,更不知道这段历史究竟有多么的黑暗。(街头采访不记得这段历史了!)
日本教科书美化战争,美化慰安妇行为
韩国同样作为被日本侵略国家,在看到木村一郎提到的问题时,同样怒斥日本“脸都不要了”的行为,并且直言这辈子都绝对不可能原谅日本。
一位韩国女孩讲述:自己的奶奶就曾被日军强行抓走,沦为慰安妇后被百般折磨,在被救出后整个人精神状态恍惚,经过好几年的调养才勉强恢复过来。
从1943年日本进入朝鲜后,慰安妇问题就成为了朝鲜女性心中永远的梦魇。在一篇回忆录中,有位幸存慰安妇回忆:无奈一天要接待300人左右,士兵们推推嚷嚷地进进出出,完事的士兵出去三分钟左右,就会有另一个进来,我们要坚持17个小时。有时为了节省时间,甚至会被要求边吃饭边“服务”士兵,而这些女人中绝大多数还只是十四五岁的女孩。
韩国慰安妇抗议
记录显示,当在拉巴乌鲁基地禁欲半年的士兵,经过托拉科岛时看到慰安妇“营业”,前面的排队长度竟然长达4000米。在慰安妇中有些女人如果意外有了身孕,会被日军狠狠击打肚子,直到流产为止,完全不顾及她们的死活。受不了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的女孩,往往会选择自杀,日军就像丢垃圾一样,将她们随意丢进万人坑。
在战争结束后,德国总理为战争反思,下跪。而日本却在想方设法地抹除历史痕迹,狡诈的不肯承认当年的暴行,甚至还扭曲的美化战争。在国际法庭判决下的战犯,即使已经被判了刑,被杀了头,但仍被日本政府当做“民族英雄”一般,送进靖国神社敬奉。
韩国慰安妇
关于木村口中所说的,12月13日这天所有的中国朋友都疏远他,让他很苦恼。可能他不知道12月13日这天对中国人到底意味着什么,但每个中国人却永远都不会忘记。当你在这一天站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时,当10点01分防空警报响彻全市上空,所有的车辆停车鸣笛,所有的行人驻足默哀时,你就会明白中国人为什么如此痛恨日本人了!相信木村一郎也会明白,中国人能和你做朋友已经很不错了。
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侵华日军在华中派遣军司令松井石根和第6师团长谷寿夫的指挥下,在南京及附近区域进行了长达6周惨绝人寰的攻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屠杀、奸淫、洗劫等暴行。
日本制造南京大屠杀
12月15日(日军占领第3天):已放下武器的中国军警人员3000余人被集体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多人当场遇难。凡是手上有茧的男人,均被当做中国军人残忍杀害。12月15日夜,押往鱼雷营的中国平民及已解除武装的中国军人9000余人被日军屠杀。又在宝塔桥一带屠杀3万余人。在中山北路防空壕附近枪杀200人。
12月16日(日军占领第4天):位于南京安全区内的华侨招待所中躲避的中国男女难民5000余人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日军用机枪射杀后,弃尸于长江以毁尸灭迹。5000多人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殉至对岸,得免于死。日军在四条巷屠杀400余人,在阴阳营屠杀100多人。
2月17日(日军占领第5天):中国平民3000余人被日军押至煤炭港下游江边集体射杀。在放生寺、慈幼院避难的400余中国难民被集体射杀。
被驱赶射杀的中国普通平民和缴械军警
12月18日(日军占领的第6天)夜,下关草鞋峡:日军将从南京城内逃出被拘囚于幕府山的中国难民男女老幼共57418人,除少数已被饿死或打死,全部用铅丝捆扎,驱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并对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以乱刀砍戮。事后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以毁尸灭迹。此次屠杀仅有伍长德一人被焚未死,得以逃生。大方巷难民区内日军射杀4000余人。
除此之外,南京城内上至80多岁老人,下到未成年的女孩,婴儿,都没有逃得过日军的魔爪,被残忍的奸淫后杀害。在日军占领南京期间,无数平民和被俘士兵遭到屠杀,遇难人数超过30万。尸体堆积如山,江水血染成红,被焚烧的尸体烧了整整一个多月未曾熄灭。
南京大屠杀,尸横遍野,江水红浮
看完这些,我想任何一位了解这段历史的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其他国家的人,都是不会原谅日本人的。更何况是那些选择磨除记忆的日本人。(街头采访,不记得这段历史)
这个充满劣根性的国家,在对国家民众的教育输出时,一直将自己国家美化成捍卫领土安全的小国。甚至将自己侵略中国的行为,美化成大东亚共荣;将甲午战争描述成为了帮助朝鲜摆脱清政府的统治;将918事件扭曲成中国民众反日情绪激烈引发的悲剧。甚至将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全部怪罪在那些受害国家的头上。
日本教材美化侵华战争
从这些事实看来,日本从来没有正视和承认过历史。试想一下一个无时无刻都在企图逃避历史,试图复燃帝国主义的国家,能有什么资格去征求受害国的原谅和和解?就算是问出这样的问题,都真的是一点脸都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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