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认定:一、山东墨龙公司披露的2015年、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公司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二、山东墨龙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山东墨龙公司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但是山东墨龙公司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一、索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
1、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1日之间买入山东墨龙股票;
2、并且在2017年3月21日收盘前仍部分持有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将获得赔偿。
二、索赔事实依据
山东墨龙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三、拟起诉的对象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四、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娱瑾
重庆远沐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
电话:15212136156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1号华润广场A座9层
如需维权,投资者需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给维权律师: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上述材料经维权律师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进一步沟通与联系。
五、诉讼时效
2017年9月26日-2020年9月25日,还有2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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