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邹某抢劫过路车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抢劫罪成功缓刑案例
案情简介:
因无钱用,被告人邹某贤伙同周某在公路上拦路抢劫。当张某驾车搭乘李某途经该路段时,被手持石头的周某拦停,随后被告人邹某贤和同案人周某分别将被害人李某、张某殴打后,抢得现金人民币400元。之后,两人到邹某家拿了一把砍刀出来后又在同一路段继续拦路抢劫,在拦停一辆驶来的车子时方发现是警车,两人立即逃跑,被告人邹某侥幸逃脱,周某被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追缴,被抢现金己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被告人邹某到派出所投案。
办案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经公安机关追缴,被抢现金己发还给被害人,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判决缓刑。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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