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冯某容留吸毒案成功不起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祁振

  【案情简介】

  冯某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根据容留吸毒罪的认定标准,容留两次以上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认为有吸毒人员叶某指认冯某五次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在接受冯某的委托后,经充分阅卷发现,冯某本人的供述笔录与吸毒人员叶某的笔录严丝合缝,两人对容留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等完全对应,很显然是相互“对照”而做,这也是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形式。经询问冯某,其果然表示侦查人员让你在笔录中直接签字,说叶某已经招认,倘若冯某不认罪,就要长期羁押,如果认罪则可以取保,冯某为了换取自由,就直接在笔录中签字,承认自己五次容留叶某吸毒的。

  经认为分析案件,本律师认为该案证据存在不足,无法排出一切合理怀疑,即便冯某在原先的笔录中认罪,也不能就此认定犯罪行为。本律师遂让冯某收集调取其在指控的犯罪期间不可能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的相关证据,即”不在场证明“,后冯某找到其在被控犯罪期间的一些出行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等材料,证明了所谓的容留吸毒的时间根本不可能成立。本律师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关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存疑,叶某与冯某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等一系列的辩护意见,请求检察院重视处理。经充分沟通,检察院也认为该案存疑,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经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后,该案依然证据不足,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律师遂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经审查并监委会通过,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以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冯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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