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的知识点(学生),有关法律的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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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知识点
1. 如果你被公安机关怀疑有违法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 如果你是一个初中生,担负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没有权利开除学生。
3. 如果你在企业工作,领导让你加班而你又不愿意加班,宪法和劳动法严格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强迫你加班。
4. 如果你的邻居因装修吵得你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你不要脸红脖子粗地和他纠缠,在交涉无效后,你完全可以到法院去起诉,你不要以为这类小事是没人管的。
5、如果未满10周岁的孩子将另一个孩子碰伤,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必须承担医疗费用,这是不需要争辩的法律规定。这和家养的狗将别人咬伤,主人必须为伤者提供狂犬疫苗是同样的道理。
6、如果你被虚假广告欺骗了,请不要自己在私下怨东怨西,你要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不要以为工商部门神通广大,无所不知。你的举报有时会很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会很好地保护你自己。
7. 精神病患者在神志清醒时犯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要以为鉴定了一个人是精神病患者,就注定了他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他犯罪时的精神状态。
8. 如果你对自己服务的单位产生强烈不满,你千万不要采取转移单位物品的方式来报复。即使你心里想的是将来还要把东西送回去,只是吓唬他们一下。但法律绝不会把虚拟的行为纳入审判的决定因素中,因此判你盗窃罪是板上钉钉的。
9. 如果你曾遭到无端诽谤,你要及时起诉。因为法律对追究犯罪有一个时效期限,法定最高量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受害人没有起诉,即不再追诉。而刑法规定,犯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你五年内未起诉,那么以后你再想起诉就来不及了。
10. 如果你想举报单位领导的违法或犯罪问题,最好不要采用匿名信的方式,因为现在的纪检和司法部门一般不太重视匿名举报。如果真名举报,并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一定能举报成功。
来源:知法说法
有关法律的知识资料
大家好,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一些关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事件,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什么是刑法中规定的重伤?
在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情在法律上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都是刑事案件,轻微伤是治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对伤情轻重有许多争议,成为处理伤害案件的难题。在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刑法对重伤案件的规定刑事责任比较重,所以刑法第九十五条对什么是重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在司法实践中,“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 -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5个以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等;"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丧失听觉”-般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达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
刑法只对重伤标准的基本特征作了原则规定,至于具体要达到什么程度,因为实际情况相当复杂,可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
2. 为防止鸡鸭等禽畜糟蹋农作物而撒农药,违法吗?
为了防止家畜家禽跑到地里啄啃庄稼苗而往地里撒药,这种做法在不少农村都能够见到。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当然在自家的庄稼地里撒药,并通知邻近户或贴出告示,对那些跑到地里啃吃庄稼苗的鸡鸭的生命造成威胁,那只能怪鸡鸭的主人们自己。因为这种威胁正是由于他们不看管好自家的鸡鸭,让它们跑到人家庄稼地里毁坏庄稼造成的。如果鸡鸭因此而被药死了,撒花人是不负什么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这种撒药的行为造成了人误食中毒死亡,那么,撒药人这一行为就会因此而被认为是触犯了刑律,犯了过失杀人罪。因此虽然撒药人往地里撒药的主观目的只是为了防备鸡鸭,但在客观.上却很难避免他人尤其是到地里玩耍的孩子误食中毒这种可能。既然是这样,撒药人就应该预见到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称之为过失犯罪。所以,我们不赞成采用往地里撒药的办法来防止鸡鸭啄啃庄稼苗。你可以建议村委会制订“乡规民约”,来约束那些不自觉管好自己家畜家禽的人。
有关法律的知识问题及答案
本文通过20条法律知识,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困惑进行了解答。相识相知相爱,本就是难得的缘分,希望朋友们学会宽容,只有彼此宽容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
▌20、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这些属于关键证据: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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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的知识简短一点
无论结婚与否
都要学习法律知识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同性之间可以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Q2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Q40“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Q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Q48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Q50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是一份参考答案,
却不是标准答案,
每一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模式。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
幸福的婚姻,需要彼此共同经营,
莫用力过猛,也别散淡无为。
愿你无论什么时候,
都能反观自我,同理对方,
在日复一日的平淡中,收获山林宇宙,
共契往之的朝朝暮暮。
普法❤️周知
民法典关于结婚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法院、问律、山东高法,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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