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群众举报,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经查,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某和其妻子李某某通过创建网上商城采取“零元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承诺高额回报吸收大量资金,截至目前公司停止返款,初步估计涉及受损群众近千人,涉案金额6千万元以上。现在已立案侦查,并将曾某和李某某两名主要涉案嫌疑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二人对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两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主要是依据他在案件当中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来进行处理。有的属于从犯或者有从轻的情节,可能就是免于刑事处罚。经济刑也是按照法律的依据所处。对于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也有进行训诫教育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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