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叶某在承租被告人汤某的山场作为冶炼点,并雇用工人,将从收购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进行焚烧加工,提取金属锭,共处置原材料200余吨。被告人查某在冶炼点建设期间,帮助寻找场地和购买建设场地原材料。被告人汤某提供场地并帮助从事前期土地平整、修路、照看场地,在后期生产过程中协助运输原材料。冶炼点建好后,被告人叶某许诺给叶某某冶炼点10%的股份。给冶炼点运送原材料的两辆货车被查获,现场被扣押原材料重50.14吨。经鉴定,该批重39.13吨的废电路板等原材料属于危险废物。
【张涛律师评析】
办案机关是否同意取保候审,要根据案情决定,涉及到侦查取证等,仅从书面上自己认为符合规定是不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至6个月的,可判处拘役;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意见》要求,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审、快结,增强打击犯罪的震慑力。对污染环境犯罪审慎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不管是申请取保候审还是想要适用缓刑,其实都是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是否满足了规定的条件,若不满足那么即使申请取保候审,最终的结果也是得不到批准的。而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没有说之前申请批准了取保候审的,之后就一定可以适用缓刑。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收购危险废物触犯法律
●收购危废品违法吗
●收购危废的条件
●非法收购危险废物
●回收危险废物法律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判几年
●非法收购危废并贩卖
●收集危险废物罪名
●收购危废品违法吗
●危险废弃物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