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托犯法吗 做几年牢,酒托犯法吗报警会立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延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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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托犯法吗立案金额

□樊 力

网络资料图 图文无关

【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施某某、徐某(女)、孟某(女)、许某某(女)等人经预谋后,在某酒吧实施“酒托诈骗”,其中李某负责纠集人员、收取诈骗款项等,“键盘手”(身份不明)负责冒充女性通过社交软件联系陌生男网友见面,并将同意见面的男网友的相关信息单独转发给徐某、孟某、许某某等“酒托”女,再由徐某等人分别将对方诱骗至该酒吧进行高额消费,施某某则在该酒吧充当服务员及负责收银并将诈骗所得款项转交李某。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等人合计骗取他人31542元。

【评析】实践中,对于“酒托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酒托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酒托诈骗”应以诈骗罪论处。理由如下:

“酒托诈骗”系有固定诈骗场所的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之间分工协作、互相配合。被害人在开始跟这一团伙接触之时,即已经被“套路”。“酒托诈骗”以追求暴利为目的,且所得赃款按比例分赃。在“酒托诈骗”中,犯罪嫌疑人提供给被害人的菜单上的零食、水果动辙五六百元“起步”,但这些零食、水果实际价值往往至多几十元而已;酒水价格则更高,其间的利润空间非常之大;而在“酒托诈骗”得手后,团伙成员之间一般会按比例进行分赃,且主要嫌疑人如“酒托女”在其中的分赃比例往往较高,这与一般的业务员较低的提成比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造。犯罪嫌疑人通过事先串通对被害人实施了欺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其正在与“酒托女”交往的假象,而在“酒托女”出场并带领被害人至固定场所消费时,被害人是在误以为“酒托女”是要与其进一步交往的情况下才同意了这一消费行为,同时其又在对所提供商品的真实价值与菜单价值存在重大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同意了这一消费价格并交付了财物,最终却在给付了财物之后未能实现与“酒托女”继续交往的目的,因此“酒托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一般构造。

来源:江苏法制报

酒托犯法吗有什么规定

辽宁一起“酒托”案18人被抓捕,沈阳市大东区法院9日对其中的6名“酒托”女先行宣判,6人构成诈骗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间,彭浩雇佣马某等5人为经理,董某等2人为键盘手,王某等4人为保安、服务员,再雇佣本案的被告人刘某、崔某、姚某、田某、孙某、王某为“酒托”女。由键盘手以“交友”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交给经理;由经理将被害人个人信息告之“酒托”女。

此后,刘某等6人与被害人主动联系,将对方骗至沈阳市大东区彭浩的KTV等处消费。用低价葡萄酒兑饮料的方式冒充高价红酒,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姚某、田某、孙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犯罪数额较大。为此,酌情考虑她们6人在这一“酒托”诈骗团伙的分工负责情况以及各自的诈骗数额,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酒托行为一般都是诈骗行为,可能成诈骗罪,如果还实施了强买强卖的其他行为则可能构成抢劫。可以报警处理。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刑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

情节较轻的,按治安处罚,情节较重的会转为形式的诈骗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酒托诈骗最怕三个证据


组织“酒托女”诱骗客人高消费 新余五被告人犯诈骗罪获刑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并责令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李某及“狮子”(身份未查实,在逃)、祝某(在逃)等人为了骗取钱款,决定组织年轻的“酒托女”来新余从事名义上为交友、实质为诈骗的“酒托”活动,同时组建了QQ工作群,作为工作中信息传递工具,并进行了人员分工。“狮子”负责收集“键盘手”与被害人在网上的聊天信息并传递给“酒托女”,李某及祝某负责租赁场所及全面管理工作。胡某是祝某的女朋友,明知祝某使用其微信收取诈骗款,仍然将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祝某,并将每日的收款转账给祝某。

2018年4月21日,李某及祝某租赁了新余市城南某茶楼作为诈骗地点,并组织了李某乙、李某甲冒充“键盘手”虚构的身份与各被害人会面,并将他们带入茶楼,诱使他们高额消费。2018年4月24日,李某及祝某租赁了新余市城北某咖啡店。次日,王某组织王某甲(已死亡)、孙某(另案处理)到新余。王某与李某约定,王某为其介绍“键盘手”,并保护“酒托女”。随后,被告人胡某及付某(另案处理)也陆续到了新余。同月25、26日,李某乙、李某甲、胡某、王某、付某等人冒充“键盘手”虚构的身份与各被害人会面,并将他们带入咖啡店,诱使他们高额消费。经查,上述被告人通过各被害人支付现金、刷卡、支付宝方式获得诈骗款共计人民币15540元;通过各被害人用微信付款方式获得诈骗款共计人民币3681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胡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李某的诈骗金额为5235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的诈骗金额为43709元,被告人胡某的诈骗金额为37119元,被告人李某甲的诈骗金额为12660元,被告人李某乙的诈骗金额为7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均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酒托违法嘛

28名“酒托”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廉价红酒动辄要价上千元。

使用年轻貌美的女性头像在各网络社交平台间寻找“猎物”,以婚恋交友为名将男子约到指定场所见面,以远高于市场的“天价”对男子进行强制消费,之后“消失”得无影无踪。近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成功摧毁一个跨省“酒托”诈骗团伙,一举抓获涉案人员28人。

有人被强制消费16000多元

今年3月中旬,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小张通过网络认识了女网友“雯雯”,两人互相攀谈之后,对方的温柔体贴、善解人意让小张感觉“相见恨晚”。所以,当“雯雯”提出见面时,小张欣然赴会。谁知这次约会竟是一个温柔“陷阱”,他们见面后没几分钟,“雯雯”便提出“随便找个地方坐坐,能聊天就好”,于是两人顺理成章地进入了音乐餐厅。小张在“雯雯”指定的某音乐餐厅里进行了高额消费,且事后很快就被对方拉黑。“人财两空”的小张意识到被骗,选择了报警。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数起类似警情接踵出现,引起了警方的高度警觉。经初步分析,这是一起疑似“酒托”诈骗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结合相关线索,制定侦查方案,迅速投入侦查工作。

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该音乐餐厅平时并不对外营业,只接待“酒托女”带来的受害人,出售的红酒则是使用极其廉价的红酒勾兑饮料而成。受害人均在“酒托女”的软磨硬泡下,进行了高消费,有的碍于面子,面对高额账单,只能“打落牙往肚子里咽”。

警方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这些“酒托”指定的音乐餐厅、咖啡厅、餐吧等消费都是“天价”,一瓶成本二三十元的红酒,动辄要价上千元,最高的甚至卖到2668元。“有个受害者被强制消费16000多元,就是点了些小吃拼盘、牛排和几瓶红酒。”

网上冒充美女寻找“猎物”

经警方调查,该“酒托”诈骗团伙由“键盘手”、“酒托女”等人员组成,案件中的“键盘手”,成员几乎全是男性,负责在网络交友平台,特别是各种婚恋平台上冒充女性,寻找并搭讪男性网友。

为骗取信任,这些男性“键盘手”首先盗用网络上年轻貌美的女性照片作为头像。当“键盘手”确认“猎物”后,便会展开“话术”攻势,按照提前准备好的“台词”,编造一个人生经历,虚构出较为优越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受教育情况,并表达出较为迫切的恋爱或成家愿望。对于男性网友的倾诉,他们会百般迎合,极力营造一见钟情的氛围,直至提出线下见面,并指定约会地点,相互作进一步的了解。“猎物”一旦“上钩”,负责人便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将“键盘手”获取的个人信息和聊天内容告知“酒托女”,再由“酒托女”引诱受害人进行高额消费。本案中,位于南京的线下诈骗窝点,便是鼓楼区的某音乐餐厅。据受害人小张讲述,“雯雯”发出邀约后,约定的见面地点正是音乐餐厅所在的那条街道,现在想来,应该是早有预谋。

4月17日下午1时许,鼓楼警方收网行动打响,位于南京和鞍山的民警同时展开抓捕,一举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扣押作案电脑20余台、作案手机40余部。经统计,仅仅在最近一个月的诈骗活动中,该团伙就已获利近50万元。

经审讯,所有犯罪嫌疑人对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据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林某交代,自2018年下半年开始,他们便以“酒托”诈骗手段实施犯罪活动,每笔营业额均按一定比例抽成,其中“酒托女”可分得每单消费的20%,店家可分得15%,其余的65%由“键盘手”所得。目前,28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网上交友务必清醒 遇到陷阱保留证据

从近期发生的多起“酒托”诈骗案中,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酒托”诈骗的行骗法门。首先,对方在网络上使用不易看清五官的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头像,签名、网名也取得比较暧昧,并主动与受害人搭讪聊天。聊天内容并无实质性的沟通,只关心受害人的工作,以推测消费水平和诈骗风险。聊天时,对方往往会说一些诸如失恋,心情不好的话,以博取怜悯。在聊天过程中,向对方索要电话或生活照片,对方会百般推脱,因为负责聊天的一般都是“键盘手”,见面的才是“酒托女”。没聊多久,且彼此还处于不熟悉的情况下,对方就急于邀约见面,见面后很快就会提出找个地方坐坐,并坚持去某一个地方消费,选择的地点一般是咖啡厅、餐吧、酒吧等场所。如果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你很可能遭遇了“酒托”。

警方提醒广大网友,网上交友务必要保持清醒,不要一时糊涂掉进陷阱。当发现见面女孩与聊天时感觉不一的,更要保持警惕,问清身份。在约会地点的选择上,不要去不正规或者顾客稀少的酒吧、咖啡馆,尽量选择知名度较高的店家。在消费时,要看清酒水单,如果价格明显过高,及时提出来更换地点。如果不幸遇到了“屠宰”消费,请及时保留证据,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通讯员 宁公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周茂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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