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新法,配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制度解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诗


引言: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并非我国首创,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制度,这样的制度能解决由于自然人长时间下落不明,而带来的一系列关于身份、财产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原来的《民法通则》对此有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后《民通意见》对此做了补充规定。那么在新的《民法总则》中对于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的处理有什么规定呢?

法条:

《民法总则》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通意见》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其理解上需要注意,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另一半死亡的,就算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也不自行回复。

按照最新《民法总则》的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与《民通意见》相比,有了一点不同,那就是增加了一项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算配偶未再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也不会恢复,这样做的好处是,如果一个人下落不明已经很久了,突然有一天回来,那个时候,其配偶没有再婚,如果婚姻关系还是自行恢复,对于已经淡忘感情,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配偶来说极其不公平,因为其婚姻关系已经自行恢复,如果不想继续纠缠,必须起诉离婚,这是耗时耗力的程序,无端增加配偶负担,还不如在制度上给予其选择权,如果还愿意继续生活,那么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如果不愿意继续生活了,那么就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生命不愿意恢复即可,这样的制度更加人性化。

结语:

由于长时间的下落不明,必然导致原来和和睦睦,恩恩爱爱的婚姻关系受到影响,时间是很残忍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感情已经消磨殆尽,或者已经有了新的追求,准备开始新的生活,如果还强制自行恢复婚姻关系,那真的是无端将问题复杂化。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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