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群众朱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贩卖毒品线索,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此人抓获。被告人章某在某家宾馆外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朱某贩卖1包白色可疑固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可疑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0.14克。后另从被告人章某的车中起获白色晶体1包、红色晶体1包,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0.35克。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办案经过:
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贩卖毒品可数较小,且本案是公安机关以特请引诱方式侦破,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