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指定监护人特别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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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
一、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什么是指定监护人
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设定指监护人是为防止一些未成年人,没有父母,也没用亲人。这时的监护人就由法院指定,一般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朋友、所在街道社区的管理人员等。
三、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都对被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指定监护人还是要相对可靠一些。但事情都有特殊性,还希望当事人可以找到当地政法机构进行咨询。
指定监护人证明怎么开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事实和理由:
×××因对……(原指定单位)指定担任×××,……(写明被监护人的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所)的监护人不服,向你院提出异议。
……(写明申请撤销指定监护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见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
案例回顾
张某与孟某系夫妻,婚后育有5个子女。孟某于2006年死亡,由于年近90岁高龄的张某生活无法自理,2017年6月,徐汇法院经其大女儿申请后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丧失自理能力后,5名子女均对张某进行照料。对于谁来担任父亲的监护人,5名子女存在争议。2017年7月11日,五名子女共同向张某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由于分歧较大,居委会最终未能指定。
10月10日,三女儿张某某以维护老人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为张某指定监护人。案件受理后,徐汇法院立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查,居委会、养老院确认老人的5名子女均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包括申请人在内有4名子女要求担任张某的监护人。法院同时查明,张某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因房屋动迁尚有一起纠纷在徐汇法院审理,由于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指定监护人,该案目前中止审理。[1]
因此, 综合考虑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现状及被申请人子女在法院的诉讼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申请人张某某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判决后,张某某表示会照顾好父亲的生活。
2017年11月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当事人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作出宣判。这是《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例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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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价值层面分析
首先,从规范层面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相反,此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相关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通过两个条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修改之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为提起指定监护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修改之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五名子女共同向张某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由于分歧较大,居委会最终未能指定。于是,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并最终化解了原有的争议和分歧。小小的立法变化,实则昭示了立法制度上的巨大进步。
其次,从价值层面而言,《民法总则》所设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下,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民法总则》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规定,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由于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构成部分,故除了涉及监护纠纷外,其他纠纷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将成为审理要点。也就是说,案件审理中,涉及被监护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能仅简单考虑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还需考虑被监护人自身的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再是被监护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自身意愿表达的辅助者。当被监护人意思与监护人意思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现行规定删除了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前置程序,并因此提高了此类纠纷的解决效率,避免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冗长的监护人选任过程中遭受损害,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监护制度下,原则上应当通过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等方式确定其真实意愿,而不得简单将监护人的意愿视为被监护人的意愿。与未成年被监护人不同,成年被监护人大多曾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因此,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不宜将被监护人与社会生活完全隔离,而应尽量帮助其像正常人一样,重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认识能力,以“最小限制”为原则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方法。当被监护人所欲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认识能力相符时,监护人应协助其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实施该行为;且与未成年监护相比,由于成年人的监护人并无对其进行教育的职责,因此,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监护人不宜对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进行评价,并以自己的意思对其进行替代,以体现对被监护人自主意志“最大程度”的尊重。本案也是在尊重各方的意愿和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重新指定监护人,从而维护了重新指定监护人制度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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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由于监护制度涉及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因此还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公共属性。每一项制度的调整,都可能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影响。总体看来,民法总则监护一节的规定,是对我国原有监护规则的重大变革和发展:一方面,为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构建起了更为严密的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则从根本上转变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定位,突出了民法总则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的基本价值取向。
立法修改的初衷是良善的,但法律探索的脚步不应该因此而停止。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效还需要实践中更多的案例予以检验,以期进一步修正与完善。(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1.案情来源于凤凰网资讯,网址:http://news.ifeng.com/a/20171116/53318271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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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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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阿婆和老伴有一儿一女。说起来是他们不好,从小就有点重男轻女,虽然女儿年龄小,但他们最宝贝的还是儿子。女儿对这个事一直有意见,有一次她和哥哥吵架,傅阿婆和老伴都没问,就打了她,为此女儿还离家出走过一回。夫妻俩也没有当回事,只是觉得她是青春期,没事就好。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海燕(右)在接待来客。
儿子的发展也比女儿好,找的儿媳妇,傅阿婆也很喜欢。但没想到,儿子和儿媳出去玩时,出了车祸,儿媳当场就走了,儿子也被撞成了重伤。虽然后来儿子捡回了一条命,但脑子受伤,人傻掉了。之后,儿子就靠老俩口来照料了。女儿对他们的付出很不高兴,她觉得完全可以把哥哥送去护理院,不用父母那么辛苦地自己照顾,为此还和傅阿婆吵过几次。傅阿婆和老伴现在年纪一天天大了,怕有一天,如果他们走了,女儿就把儿子丢在护理院不再管他。而且,傅阿婆、老伴和儿子现在住的房子的产权人是儿子,老夫妻俩还怕女儿把儿子的房子和钱都拿去,不花在儿子身上。
听了傅阿婆和老伴的讲述,马海燕律师对他们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傅阿婆和老伴是儿子的监护人,他们在有生之年,可以通过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儿子指定监护人。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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