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少报职工工资缴费社保,该怎么办,公司少报员工工资属于逃税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璇悦

  对于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来说,用人单位不按其实际工资参保,可以说是占了绝大多数,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方面,社保部门要求在每月的月初就要缴纳社保费用,而当月的实际工资还没有出来。为了不用老是去缴纳社保费,社保费的缴纳甚至可以一次缴交好几个月,职工的实际工资远未出来,怎么可以预知未来几个月的实际工资,所以当地政府只规定了按最低的缴费基数来缴纳。

  这种缴费方式,对于发生工伤的职工来说,非常的不公平,大多数工伤职工都会比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要高,而在东莞,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就是按照缴费基数来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的,这样,就造成了工伤职工得到的赔偿金大打折扣,少了很多。那么出现这种情形,作为工伤职工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案例:

  腾某来自广西,于2017年4月22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印刷公司工作,任职机长,他在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5500元一个月,2018年3月12日,他在工作中受伤,由于公司有为他参保,公司主动地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4月8日就被认定为工伤,7月16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然后在社保部门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342元,是按2906元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来领取的。

  当腾某领到20342元后,觉得不对劲,便在网上咨询笔者求证,笔者告诉他,应该按5500元计算赔偿基数,但是不能告社保局,可以要求印刷公司补足差额。腾某便按照笔者的指导跟公司协商赔偿差额的问题,但是公司坚持按2906元来赔偿,协商无果,唯有走法律程序。

  2019年6月26日,笔者代理腾某的工伤案件申请了劳动仲裁。2019年8月9日,东莞市长安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单位需要按伤前工资5500元来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去社保已经赔偿部分,印刷公司尚需要补差额1815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000元。

  律师评析:可以说,用人单位在报职工工资时,以5500元的工资为基数参保时,就不会出现补差额了,但是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而只以2906元来参保,所以仲裁的裁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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