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质押和留置区别
监理中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就占有甲的汽车。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维修厂维修,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
2. 标的物范围不同。
- 质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如存单质押、股票质押等。
- 留置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3. 设立方式不同。
- 质押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并且交付质押物或者进行权利质押登记来设立。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另行订立留置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送达证据如何质证
留置送达证据的质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送达程序合法性
1. 查看送达人员身份。核实送达人员是否为法定的送达主体,如法院工作人员等。如果是非法定主体进行的所谓留置送达,该送达行为可能无效。
2. 送达地点的合理性。送达地点应当是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等法定地点。若送达地点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留置送达的效力。
(二)留置送达手续完备性
1. 查看是否有见证人的见证。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要审查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要求,见证过程是否规范。若没有合法的见证人或者见证手续存在瑕疵,对留置送达证据的效力会产生质疑。
2. 送达文书的留置方式。检查送达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等合适位置,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留置过程。若未能合理留置文书,证据的可信度会降低。
三、质押与留置权区别
质押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来设立。
2.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
(二)标的物方面
1. 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可用于质押。
2.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且该动产一般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三)占有财产的原因不同
1. 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原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是履行保管义务的必然要求,而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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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质押与留置权区别,质押权与留置权抵押权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