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留置权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安桂

一、质权留置权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性质

1.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要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设立。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二)标的物范围

1. 质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权利,如票据、股权等权利可以出质。

2.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三)成立条件

1. 质权的成立以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交付质物为条件。

2. 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实现方式

1. 质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2. 留置权实现方式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在宽限期满后,可就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

二、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质权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方面。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产生。例如维修店留置未付修理费的汽车。质权则是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而设立。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如保管、运输等而事先占有的。质权中质权人占有的动产是出质人为了担保债权而专门交付的。

3. 权利的实现方式。留置权人在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可直接就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权和留置权怎么分

质权和留置权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与设立方式

1.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通过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或者进行权利质押登记而设立。例如,甲将自己的手表交给乙作为借款的担保,乙就对该手表享有质权。

2.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比如,修理厂合法占有客户送来修理的汽车,客户到期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对该汽车行使留置权。

(二)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

1. 质权中,质物与债权之间可以没有牵连关系,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且符合法定形式。

2. 留置权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甲为乙运输货物,乙不支付运费,甲可留置乙的货物,这里货物运输关系与运费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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