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解)
本条是关于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受聘律师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日起的48小时。我国是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理应遵守该规定。本条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里所说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情。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规则。如三机关都规定:同一律师或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侦查阶段,公安、检察机关规定: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律师不得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应当将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以及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记明笔录;对于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许聘请律师的,应向其说明理由。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侦查机关应及时转递委托意见;如果提出由其亲友代为委托的,应将委托意见及时转递该亲友;如果提出聘请律师但无具体委托对象或代为委托人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有关机关为其推荐律师。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明笔录,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提前告知侦查机关,并出具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根据本法第33条关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以及第36条关于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并不具有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行使查阅、摘抄、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同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等权利。因为侦查阶段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等均处于不确实状态,更不是定案定罪的结论性依据,还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侦查期间律师参与诉讼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本条之规定提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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