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检测设备”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基因检测仪器公司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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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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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方败诉的原因有很多种。我为大家举一个:被告方基于“实验设备公开销售”宣告专利无效,从而胜诉的案例。

当事人‌

原告‌:某基因科技公司

被告‌:某生物医药公司

本案中,律师代表被告方出庭

案情简介‌

(原告)某基因科技公司拥有一项“基因靶向编辑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原告主张其专利独创性地将某系统与荧光标记技术结合,能够实现高精度基因编辑检测。指控(被告)生物医药公司在其基因检测试剂盒中使用了相同技术步骤,构成侵权。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00万元。

被告(我方)抗辩

称该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A‌:某海外公司20XX年在中国公开销售的实验设备说明书(含相同技术流程图);

证据B‌:某国际期刊20XX年发表的论文,详细描述某系统与荧光标记技术的结合应用;

证据C‌:原告专利说明书与证据A技术步骤的对比分析文件。

被告(我方)辩护思路‌

1、原告专利技术方案已被“证据A”和“证据B”完全公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

2、原告在专利申请时未如实披露证据A的存在,违反《专利法》第26条(诚实信用原则)。

不侵权抗辩‌:

3、被告试剂盒的荧光标记参数(波长误差±5nm)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精确匹配”存在实质性差异。

案件争议焦点‌

1、证据A(实验设备说明书)是否构成“使用公开”,进而否定专利新颖性?

2、专利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常规技术组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专利无效决定,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胜诉。

法院观点‌

1、“使用公开”的认定标准‌:证据A中的实验设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通过公开渠道销售,其附带的说明书详细披露了技术步骤,符合《专利法》第22条“为公众所知”的构成要件;即使技术方案未以文字形式完整描述,只要通过流程图、参数表等可被本领域技术人员重现,即视为公开。

2、创造性判断规则‌:将某系统与荧光标记技术结合属于行业常规技术路径,原告未证明其技术方案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案件总结‌

本案是生物医药领域通过“使用公开”证据成功无效专利的典型案例,对同类案件具有以下参考价值:

1、企业公开销售的产品说明书、实验记录等均可作为“使用公开”证据,重点在于证明其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日;

2、技术方案的“可重现性”是判断公开充分性的关键,无需苛求文字描述的完整性。

企业合规建议‌:

研发过程中需严格留存实验数据及设备销售记录,防范后续专利争议;

涉及方法专利时,应优先通过技术参数差异化设计规避侵权风险。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知识产权纠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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