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法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安杰

  在我国,关于工程代建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实践中对于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别是与一般委托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区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由此也导致委托代建合同中委托人、代建单位需对施工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的法律性质。

  1、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或管理服务合同吗?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据此,并结合前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情况,我们认为,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但是,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又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建单位和受托人行为之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国家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目的是使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形式达到有效规范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代建单位原则应在代建工作范围内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一般委托合同项下,受托人行为的民事责任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

  (2)建设单位(即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委托人,下同)和委托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同。

  在委托代建法律关系当中,一般认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建设单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这是因为代建单位基于其工作,可能对外已经签订多份协议,或已为大量合同履行行为,如果允许任意解除代建合同将影响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一般委托合同项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3)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与委托人选择受托人的自由度可能不同。

  对于政府类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能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委托代建,对于代建单位选择程序、资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要求,或者存在行政化管理的特征。当然,对于非政府类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则不存在该问题。而一般委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

  (4)代建单位和受托人是否负有交付财产义务可能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但代建合同可采取特殊约定。我国部分地方法规对于委托代建项目结余资金的分配有明确规定。例如,福建省发改委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可由项目业主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并且,由于代建制的核心是代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代建管理服务,故我们认为,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也具有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征。此类工程管理服务合同与监理合同类似,但又不同于监理合同,其范围较监理合同更广: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实行全面的管理服务,既包括前期立项,选定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准备,也包括施工阶段对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进行全程控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指导,还包括项目后期的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移交、试运行等等。

  2、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吗?

  实践中,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还容易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发生混淆,故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别予以讨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广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主要包括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狭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仅指建设工程施工部分的总承包合同。结合前述对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分析及相关规定,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系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并不负责具体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而广义建设工程总承包人虽然也有部分管理职能,但其至少承担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一项工作。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与狭义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区别最为明显,即代建单位不负责工程施工,而总承包人必须是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

  (2)合同主体的服务范围不同。

  代建单位可以代表业主参与项目立项,但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一般无法参与项目立项。

  (3)代建单位和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所能取得的收益不同。

  代建单位的收益是项目管理费和投资结余奖励,而建设工程总包人的主要收益仍是其负责部分的工程对价。

  综上所述,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和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征,且有别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不属于《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应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工程委托代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上,既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定,但又不应过于机械僵化,应当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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