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已成为一种常态,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状况仍十分普遍,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自愿放弃社保”的情况。依据笔者的观察,上述情况主要发生在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用工来源以及岗位流动性较大的企业。
造成该种现象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等文书,以表明劳动者系自愿放弃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来免除自身的法定缴纳义务。其二便是一些劳动者为实际多拿工资,进而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其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实发工资。用人单位为免除日后的责任,通常会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社保的说明。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案例,分析“自愿放弃社保”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以明晰法律责任。
一、“自愿放弃社保”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自愿放弃社保”经常以《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等形式出现,而用人单位一般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已经签署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的相应证明,该证明是其真实意愿,故该证明有效。那么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如此呢?
《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故“自愿放弃社保”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即使不参加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放弃社会保险的约定仍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属于无效的情况。
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于此同时在王某某与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浙民申1780号)中,浙江省高院认为:虽然原审认定了《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的真实性,但因该申明书不符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自愿放弃社保”行为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进行工伤、医疗费等赔偿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无论劳动者是否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会得到豁免,劳动者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但对于已将本应缴纳的保险费通过发放工资报酬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将该笔费用返还。
若在未缴纳社保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也不因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保费,而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付责任。用人单位仍需遵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费用。
2.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济补偿金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以笔者之见,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便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纵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不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基础上。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也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中存在过错的基础上的。当用人单位已普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部分员工出于自身考虑,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未能参加社会保险系劳动者原因造成,故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对于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表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文书的情况,若劳动者能举证说明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考案例:王某某与浙江莱蒙童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浙民申1780号)
鉴于申请人自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且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莱蒙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由此,原审在判决莱蒙公司依法补缴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在该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当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及驳回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否则有可能导致劳动者一方面要求将社会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发放,另一方面又主张补缴保险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道德风险。申请人虽主张该《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并非自愿签订,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该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自愿放弃社保合法吗
●自愿放弃社保是什么意思
●自愿放弃社保能否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有效吗?
●自愿放弃交社保有法律效应吗
●自愿放弃买社保申请有法律效益吗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范本
●自愿放弃社保可以申请公司赔偿吗
●自愿放弃社保是什么意思
●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