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房政策停了符合条件还能买吗,限价房转商品房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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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政策解读
台海网9月19日讯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好消息,福州Ⅰ型(人才)限价房申请就要开始啦!
你满足申请条件吗?
受理对象
在福州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求单位注册地址在四城区内,下同)或落户(包括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要求户口本首页住址在四城区内,下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1.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 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 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4. 经地市级以上或福州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需提供入选证书或相关材料)。
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含单人户)为单位申购
申请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以下两类对象若经申报、摇号等程序获得准购资格,须在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签订前申请退出原先享受的实物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①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承租对象(以及公有住房承租户)、租赁补贴享受对象;
②福州市酒店式人才公寓、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享受对象。
申请时间
9月21日~10月26日
申请渠道
榕e社保卡app
审核流程
申请时间
申请流程
申请对象通过“手机APP榕e社保卡→住房保障认定→禹融府安居型商品住房资格认定”提出申报,上传所需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系统将根据申报对象情况,自动提示:
①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并“初审通过”的:弹出提示页面,按要求签署承诺即可完成申报;
②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但处于“被驳回”或“正在审核中”的:弹出提示页面,返回“C/D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申报系统补充信息并“初审通过”后,重新点击申报转第①种情况处理;
③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C型保障对象的:按照要求填报数据,等待审核。
上传证明材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
1. 落户证明材料:申报对象户口本;
2. 家庭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3. 学历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中国留学网(http://www.cscse.edu.cn/)查询结果等。其中,“双一流”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
4. 技工院校证明材料: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询结果;
5. 技能证明材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为高级技师、技师),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jndj.osta.org.cn,为国级职业资格一、二级)查询结果等。
职称证明材料
初审
四城区人社局在受理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数据、凭证,初审保障家庭成员数量,初审保障标准(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
①1人户是指未婚无子女、离异(满2年)无子女、丧偶无子女;
②2人户是指未婚有一个子女、离异(满2年)有一个子女、丧偶有一个子女、已婚无子女;
③3人户及以上是指未婚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离异(满2年)有两个以及上子女、丧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已婚有一个及以上子女;
对初审不合格的,驳回(通过手机APP“榕e社保卡”和短信通知)后申请对象可对照条件要求修改后继续申报;对初审合格的,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人社局窗口汇总。
转交
所有保障家庭名单经市人社局汇总后,统一转交市国有房产中心(通过手机APP“榕e社保卡”和短信通知)。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配售。
保障方式
“禹融府”项目配建的限价商品住房共有3栋237套,位于仓山区林浦互通附近。
户型
50平方米户型64套(约55㎡,实际建筑面积大小以开发建设单位配售户型图为准,下同);
60平方米户型124套(约65㎡、66㎡);
70平方米户型49套(约75㎡),均未装修。
配售面积
1人户保障家庭配售50㎡户型;
2人户配售60㎡户型;
3人及以上户配售70㎡户型;
保障家庭可自愿选择下靠申购较低户型档次的限价商品住房。
配售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收到的准购家庭,组织统一的抽签(摇号)、选房;
销售价格按该项目市场备案总价的70%配售(实行一房一价,具体见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备注限价商品住房类型。
售后管理
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自住,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保障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后不得新购买商品住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含二手房)合同备案;
限价商品住房符合上市条件的,由购房人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增值部分的50%的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
增值部分测算方式为申请日的市场评估价与购房人初始购房价之间的差价;
限价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购房人缴交。
咨询电话
资格受理问题可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单位注册地”或“落户地”咨询相关区人社局窗口:
①鼓楼区人社局申报窗口
联系电话:83518752
网站公示地址:http://glq.fuzhou.gov.cn/
②台江区人社局申报窗口
联系电话:83267255
网站公示地址:http://tjq.fuzhou.gov.cn/
③仓山区人社局申报窗口
联系电话:83532743
网站公示地址:http://cs.fuzhou.gov.cn/
④晋安区人社局申报窗口
联系电话:83640847
网站公示地址:http://jaq.fuzhou.gov.cn/
福州市人社局申报窗口
联系电话:83853051
限价商品住房配建情况可咨询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联系电话:22711111
限价房政策性房屋买卖
意见规定,如果限房价项目的销售限价与周边市场价格评估价之比高于85%(价差比低于15%)时,该限房价项目将由开发商直接作为商品房,面向有购房资格的家庭销售,和当前商品房的销售完全一样。
如果限房价项目的销售限价与周边市场价格评估价之比不高于85%(价差比不低于15%)时,将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
评估价的计算方式在于,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具体在销售环节,被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具备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其中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专家分析称,从目前的初步测算看,当前北京已经拿地的限房价项目,大约只有五分之一属于价差较大的项目。因此大部分限房价项目都不会收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而会作为商品房来销售。
针对“限改共”是否存在与民争利的嫌疑,专家指出,无论是之前的限房价项目拍地规则,还是如今的销售政策,都体现了一个“双防双保”的概念,最终的目的就是让限房价项目分配到用来自住的刚需家庭手中,实现“房住不炒”。
“双防”是通过限房价项目拍地规则和销售政策,既防止开发商炒地推高房价、地价获取暴利,也防止住房出售时提前锁定的价格较市场价明显偏低引起投资投机购房人炒房获取暴利。
“双保”则是在限房价项目的销售中,既保障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也保护了刚需和改善家庭用来自住的住房需求不受到投资投机购房人的挤压。
专家表示,如果限房价项目销售时与周边商品房价差较大,那么就会有较大的获利空间,一些投资客必然趋之若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原本用来居住的房屋就成了他们炒房牟利的工具。
即便是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家庭,巨大的获利空间也将大大刺激这些投资客的参与,使得参与摇号的家庭数量大大增多,真正自住的刚需家庭最终能购买上的几率大幅降低。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
关于加强限房价项目销售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房价项目,是指按本市“限房价、控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在限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形成评估价。
三、根据限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限价(以下简称“销售限价”)与评估价之比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
(一)比值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面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应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二)比值不高于设定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为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获得销售限价占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余比例产权相应转化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
(三)设定比例暂定为85%,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适当调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收购限房价项目时,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应在购房合同开始网签之日起十个月内向开发建设单位付清全部收购款。
五、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具备本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
具备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购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进行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大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进行销售。
六、市保障房中心收购转化的共有产权住房,其公告、网上申购、购房资格审核、购房确认等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共有产权住房的有关规定与《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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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新规
近日,博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博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博兴县民政局、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博兴县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博兴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博兴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博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博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博兴县民政局、 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博兴县城乡建设局《博兴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兴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57号),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我县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健康发展,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和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需求,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科学普惠的住房体系,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限定价格、限定户型,动态监管的原则面向我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销售的政策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服务特定区域。县政府根据各区域需求,统筹安排建设。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限价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相关问题,指导监督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各镇、街道和县发改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实施统一规划与计划管理,在博兴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规划整体框架下,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保证布局合理和区域供需平衡。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构建综合配套、布局均衡、平等共享的居住社区,形成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循环经济等技术应用,营造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宜居环境。
第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逐步占有我县住房总供应量的20%,并结合我县产业功能区布局。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根据住房需求建设。各镇、街道指定所属部门负责实时统计本区域人口及住房需求状况,实行半年统报制度,调查成果报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结合人口增长、住房需求、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等因素,按照适当超前原则研究制定年度计划,报博兴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依照本办法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可以设置沿街商业用房。
第十条 依据我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设计,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章 户型、套型与装修管理
第十一条 为提升限价商品住房设计标准化、工业化、部品化水平,提高住房质量,规划部门根据我县居民生活水平和居住需求,本着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确定限价商品住房指导房型,原则上每五年公布一次,并适时修改。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要结合博兴县发展形势,在综合考虑居住对象、收入水平、住房水平和发展空间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坚持面积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户型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原则上控制在套内面积95平方米以下(含95平方米)。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贯彻简洁大方、方便使用原则和节能、节水、节材的环保方针,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综合考虑土地整理成本、建设标准、建筑安装成本、配套成本、绿建成本、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周边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以内.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在取得预售许可,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为该限价房楼盘最高价。
第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在项目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各类手续时,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支持,畅通“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套施工。工程造价由审计部门审计,做到合理收费。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超过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50%,不得分解收费,定期由审计部门审计、公示。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土地,保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受让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整体或分割将项目用地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出售时,应当明确各项限定条件,包括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销售对象和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土地后,向博兴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项目批复或备案,由各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等设施,建成后应根据相关规定无偿移交给政府主管部门。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参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竣工验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提供楼盘表及工程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移交给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博兴县户籍已婚(离异满2年)或者年满25周岁的单身,并在博兴县工作、居住;
(二)非博兴县户籍申请人,其所在单位须在博兴县注册,且在博兴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无住房的家庭和个人;
(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且具有博兴县常住户口的家庭和个人;
(四)出售自有房屋已满2年且符合以上条件名下无住房的博兴县常住户口的家庭和个人;
(五)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
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标准,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结合博兴县实际,适时进行调整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博兴县工作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后统一送各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对申请资格、申请要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登记造册,报博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博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复核并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八章 销售与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当房源暂时不能满足需求时,限价商品住房采取摇号选房的方式售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公证部门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确定购房次序、轮候次序,登记造册。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及退役士兵进行优先配售。
第三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单位应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再次购买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退出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可上市转让(继承除外)。
第九章 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山东省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缴纳。
第三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售对象和约定的销售价格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对不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的行为,依法查处。对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收回。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审计部门或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开发销售单位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实施审查。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损害购房群众利益的开发企业,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申请人资格审查、销售管理等工作,对在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单位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相关配套政策由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和我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在我们日常买房过程中,经常会关注,同地段周围的小区价格是最低的,但是由于需要补缴差额税,额度较大,往往是望而止步,原因一是首付压力大,二是税费高。
而在3月份青岛出台了业主补缴土地收益金,就可以完全取得产权,由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房。政策下达了之后可能我们还比较迷茫,这不是谁交都一样,没什么变化。其实里面有很大的福利
首先因为因为业主补缴的是土地收益金,所以相比我们购买者补缴的差额税会少,具体少多少,有的小区地价不一样,差的不是一星半点。比如青岛金 秋 桂 圆小区,没有政策之前,如果房子出售,过户时,需要交差额税在20多万,而现在就交2万左右,是不是很恐怖。有位业主,打算转成商品房,拿了好几十万,去了之后发现就几万块钱,心都乐开花了。
所以现在买经济适用房真是很赚,只要沟通好了,让业主去补交土地收益金,不仅仅节省了大量的税费,同时还可以正常地做贷款,降低了首付。即使业主拿不出钱来,也可以把税费加入房价里,贷款贷出来就可以了。所以最近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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