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能否留置送达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形。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送达环节的顺利进行,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及时知晓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严肃性。
二、哪些权力大于留置权
以下一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优先于留置权:
1. 法定优先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留置权。
2. 已登记的抵押权。如果抵押物先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会优先于留置权受偿,不过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3. 特殊的法定担保物权。在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产生的特殊担保物权,若其有优先受偿的法定依据,也可能大于留置权。
三、留置送达适用范围
留置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形。
(一)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依法向被告等送达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时,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二)在刑事诉讼中,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这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依法推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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