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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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如何划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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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李建鹏律师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李建鹏律师补充: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李建鹏律师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省级检察系统工作,期间办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律师执业期间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取得缓刑、不诉等良好效果。同时,担任省域内多家国企单位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治理和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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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犯此罪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意味着构成要件的齐备,即犯罪的既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既遂的标志。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并非以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那么,“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仅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因为既然犯罪结果是构成要件,那么,未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而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既不能成立既遂犯,也不能成立未遂犯。”

如果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是犯罪的成立模式,那么有关我国刑法总则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就难以理解。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理解,从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刑罚,减轻是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如果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的话,则根本就不应再有减轻的规定,就是从轻处罚也存在问题。因为,法定刑范围之内的任何法定刑,都适用既遂犯,但是未完成形态不存在,对其处罚如何减轻与从轻,自然就成了问题。

因此,无论从立法原意上,还是从司法操作上考察,都应当把犯罪既遂作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基本模式来看待。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并非以犯罪既遂为模式,而是以犯罪成立为模式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圆满的。所以,笔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存在理论基础。

在我国,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就要看其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未遂的情况下,事实上欠缺了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构成要素。即对于欠缺基本犯罪构成的某一或某些要素的未遂行为来说,由于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依然成立犯罪,仅仅是犯罪形态有所不同而已。

侵害商业秘密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给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时,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有两个量刑幅度: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主体,法律单独对其作了特别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以个人犯该罪应罚金数额的三倍来确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心得体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1、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规定处罚。

企业当中的商业秘密可以说关系着整个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其中的核心秘密,自然也是会采取多种措施加以保护。但在企业保护的同时,可能竞争对手也会有一定的行动,其中出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也就见怪不怪了。然而,对于这一行为,根据法律中的要求也是需要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任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监管力度,连续多年部署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以来,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11036件,其中查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20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及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北京某能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前销售经理刘某在职期间与妻子成立了北京捷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欧公司),为捷欧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在未将权利人的客户采购设备需求等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情况下,私自以权利人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客户进行对接、洽谈,促使客户与捷欧公司达成交易,捷欧公司获利136399.7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捷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刘某和捷欧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意见,对刘某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捷欧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399.71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发展和兴衰存亡。本案的办理有利于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遵守商业道德的良好社会氛围,可有效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对守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二、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陆某某曾担任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销售一职。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离职后,陆某某仍从事融资租赁服务工作,为拓宽业务,凭借对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和工作人员用户名、登录密码编制方式的熟悉,成功破解在职员工的用户名和密码,分别四次使用自己的电脑登录权利人项目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权利人制作的测算表、客户评估报告等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陆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陆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公司员工利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漏洞获取商业秘密,侵犯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不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严重妨碍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办理有助于引导权利人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有利于营造一个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公司)三名隐名股东陆某峰、于某、韩某磊曾就职于某汽车部件(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入职时,与权利人签署《某行为守则》或《员工手册》确认书,知悉权利人通过门禁、设定文件查看权限、图纸标密等方式保护弹簧卡箍的相关商业秘密。陆某峰、于某、韩某磊违反保密义务,合谋获取弹簧卡箍产品相关生产技术资料,并提供给无锡沃德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经江苏钟山知识产权服务公司鉴定,为与权利人具有实质性相同密点的弹簧卡箍产品。权利人直接损失达到千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无锡沃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无锡沃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无锡沃德公司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陆某峰、于某、韩某磊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已被司法机关判决。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依赖的重要资源。本案涉案的技术信息是权利人生产弹簧卡箍全部专有技术的核心所在,一旦掌握这些核心技术的员工与第三人暗中勾结,擅自将其掌握的技术信息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更会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合谋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泄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人承接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陈某系浙江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高级技术专家,其在职期间,多次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签署的保密协议、公司规章及分级保密管理制度,泄露密钥,假借各种名义将处于严格保密研发服务器内的相关技术代码分批转移至保密要求较低的服务器内;其离职后,未经权利人许可,仍然擅自使用权利人密钥从服务器内下载了其预先转移的包含技术代码在内的具有很高商业价值的文档,该下载行为被权利人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下载的技术代码为视频编码与增强的相关技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非公知性鉴定意见和研发记录,技术代码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技术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查办一方面提示广大企业要对技术信息采取必要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敦促员工依法依规守护企业商业秘密,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做到诚实守信,在社会上形成共同呵护商业秘密、共同尊重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

五、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广东圣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圣千公司)作为广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的代理商,违反保密义务和禁止竞业规定,组织员工自编程序代码,通过互联网远程爬取权利人OA系统内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经筛选后导入自行研发的“智能系统”,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推销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经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广东圣千公司使用上述客户信息成交5万余单,获利21788783.29元。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客户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办案期间,执法单位与权利人保持密切沟通,指导其积极与广东圣千公司协商侵权赔偿问题,双方最终达成谅解协议,广东圣千公司退赔权利人19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广东圣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广东圣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广东圣千公司作出罚款40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案中客户信息是权利人进行市场分析、制定营销策略和提供个性化服务的重要依据,是权利人运营的基础,更是权利人宝贵的商业秘密。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客户的隐私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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