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可以调整单价吗,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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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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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翔某公司因需对淮安某别墅区外墙进行出新,将出新项目发包给案外人江苏圣某公司,圣某公司转包给了被告,被告交由原告翟某施工。
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30日交付给物业。因为当时是赶工,故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各方才签订合同。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外墙真石漆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
原告还提供了一份有被告项目经理签名的《工程量清单》,载明综合单价为85元/平方米。但被告不认可,称该《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是淮安某别墅区楼外墙真石漆工程的投标报价。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间就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有争议,后经协商,就综合单价双方均同意参照2019年施工时的市场定额计算,原告遂申请造价鉴定。
造价公司出具意见,1、根据定额及原告提供工程量清单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85元/平方米为参考,造价为565880.89元,2、根据定额及市场询价,全费用综合单价为45元/平米,造价为299583.9元。
南京法院观点:根据合同,案涉工程的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但并未约定单价数额且原告与被告对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存有争议。
就单价部分,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文件以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参考工程量清单以及结合市场询价等方式,就全费用综合单价共给出8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选择性意见。因85元/平方米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系鉴定机构参照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得出,而该工程量清单上标明的工程名称为淮安某二期外墙真石漆,该工程量清单与案涉楼栋无关,故原告要求按照85元结算没有依据。
因此以45元/平方米作为本案工程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
律师总结:本案属于先施工后签合同的工程,属于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行为,这种情况在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屡见不鲜。
施工前,转包人以各种承诺让施工人进场施工,施工人源于多年朋友,基于信任,又认为工程有利可图,于是进场施工。但后续转包人翻脸,由于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完整,施工人只能吃哑巴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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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原则
宝子们,今天聊聊固定总价合同里超让人头疼的问题,施工图和招标图量差到底该咋调呢?咱们结合实战案例详细唠唠,不管你是施工方还是甲方,都得认真看,这里面可都是关乎真金白银的事儿!
先讲讲总价包干常见的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施工图总价模式,就按施工图来报价,只要施工图不改动,合同总价就稳稳当当的。第二种清单总价模式,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报价,清单有变动或者和实际施工不一样了,才调整总价。第三种混合总价模式,发包方既给图纸又给清单,投标方得自己核对,有不一致的地方后续再处理。像咱们下面要说的这个返乡创业园项目,就有点偏向施工图总价模式,但也规定了招标图和施工图不一样时,工程量得调整 。
案例一
某返乡创业园项目,合同约定总价包干,而且没有招标清单,施工单位拿着自己的投标清单签了总价包干合同,还得注意,清单漏项的风险得施工单位自己担着。合同还规定招标图和施工图不一样时,要调整工程量,按中标单价计价,要是有缺项,就按 xxx 定额下浮 15% 计价。
施工的时候问题来了,招标图纸面积是 200 平方米,投标清单标成了 220 平方米,施工图纸又变成 240 平方米 ,施工单位就去办了签证,按增加 40 平方米算。那结算的时候,到底是在原总价包干基础上增加 20 平方米,还是 40 平方米呢?
按照合同条款,招标图和施工图工程量不一样就得调。这儿俩图相差 40 平方米,肯定得调整。施工单位投标时把工程量报高了,说不定为了中标还压低了单价,现在因为图纸变化要增加工程量,施工单位可能得亏损,但没办法,按合同就得增加 40 平方米。这也给施工方提了个醒,投标的时候可得仔细核对工程量,不然到最后吃亏的就是自己。
案例二
还有个问题,招标图纸上是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300 平方米,投标的时候却错算成块料 300 平方米,施工图纸要求的是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320 平方米。施工单位结算的时候按水泥砂浆整体面层报的,这部分价款能拿到吗?
一方面,招标图和施工图有 20 平方米的量差,按前面说的得增加这部分工程量。另一方面,投标材料算错了,合同里说了清单漏项风险施工单位承担,那投标报错项目的风险更得自己担着。根据《民法典》里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的当然解释原则,这种因为投标人自己犯错带来的风险,就得承包人承担。所以在这个项目里,不管是清单漏项还是报错项目,风险都得施工单位自己兜着。
避坑指南
重点来啦!投标的时候务必认真核对图纸和清单,报错量或者材料,责任都得自己负。这可不是小事儿,一个不小心,利润就打水漂了。
别以为签了总价合同就完全没调整的可能,如果合同里有 “图纸量差可调” 的条款,后期就有争取的机会,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条款。
从甲方的角度来说,在合同里明确写上 “错报、漏报均由乙方承担”,能避免不少麻烦,把可能出现的漏洞提前堵上。
希望今天讲的这些能帮大家在处理固定总价合同量差问题的时候少走弯路,大家要是还有啥疑问或者类似经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呀!
固定单价合同模板
在房建土建固定总价合同中,施工单位常陷入“总价包死,风险全担”的困局!
第一雷区:设计变更黑洞,图纸深化后新增工程量难索赔,必须咬死合同“变更签证触发条款”;
第二雷区:材料价差陷阱,钢筋水泥半年涨30%,需在投标时预设“主材调差触发阈值+调价公式”;
第三雷区:清单漏项埋雷,土方外运、降水措施等非常规项易被审计砍价,结算时务必用《施工日志》佐证实际成本。
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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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7月,原告某大学与被告南通某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某建承建逸夫教学楼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合同采取固定价格,价款暂定为28688800元,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自购部份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包括:(1)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均认可的签证。(3)承包人每月25日前报送的符合本条款(1)(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4)发包方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的项目。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以超付被告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期间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原告申请鉴定。
对于案涉工程的计价方法,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案涉合同的计价方法为固定总价。被告主张,案涉合同的计价方法为固定单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仅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但合同价款条款处已明确为暂定28688800元,不能证明是固定总价。
南京法院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这一约定符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也没有约定影响固定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因素的调整方法,不符合固定单价的计价特性。双方合同约定,发包方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的项目属于固定价格之外可以调整的范围,该约定明显与被告主张的固定单价的计算方式不符。
律师总结: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计价,一般合同中会明确约定清楚,比如固定总价多少,固定单价等等。但是,有些合同草拟的时候,草拟人不专业,造成合同条款模糊,此类合同的计价方式如何认定?
主要还是要看合同详细的约定,比如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合同中约定的是固定价款,暂定价,但是,其后面又附带详细条款,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自购部份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以及调整的情况。这种描述显然符合固定总价的特征。
因此,承包人在签合同时,为了避免合同条款模糊,在专业律师审核之后,还应将合同中的条款与发包人交涉、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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