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要股东,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相关规定

公司法 编辑:沈安杰

一、什么是主要股东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持有股份数量排位较靠前的那部分股东,比如控股股东、大股东以及重要持股股东等。

而流通股股东则指的是那些其所持有的股份可以在股票二级市场上进行公开自由交易的股东,这一概念是相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提出的。

散户也可归属为流通股股东之列。

与此同时,一般来说,流通股股东数量愈发稀少的话,庄家更易于进行控制和操作。

二、什么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相关规定

股东资格确认这事儿其实就是我们平常说的“谁是老板”的问题,发生这种事情的地方呢,一般都是在大家都知道的那种公司或者商家那儿。

这个问题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它跟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啊、股东名字在哪本小本子上记着啊、到底能不能算是个股东之类的各种事情都有关系。

当你发现股东们自己内部或者他们跟其他人争辩谁才是真正的老板时,这时候可能就得找律师帮忙了,因为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确定谁才是真正的老板,以及他应该享有的权利。

解决这个问题可不只是关乎某位股东的小利益哦,还会对整个公司的经营稳定以及管理模式合不合法造成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等信息。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有权依法主张股东权利。

三、什么样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为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首先,若被认定的决议内容直接侵犯了股东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益,诸如分取应得红利或者减少授予股东的股权比例等行为皆包含在内;其次,如果决议内容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行政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同样也将导致其失去合法性基础而被依法宣布为无效。

在此种情况下,任何股东均享有自决议正式生效之日起算,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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