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2025,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到前不需承担责任,逾期未缴纳的责任由其余设立人承担。
二、未到出资期限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未到出资期限股东原则上没有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解散时,未到期也应当缴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为20年,20年后是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的。
一、营业执照出资额是什么意思
出资额是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数额,出资额分为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二、股东出资期限的确定
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二十年,二十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三、注册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等,并且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也不做限制。
也就是说,现在注册资金已不需要实缴到位就可以注册公司。
实行认缴制后,除开前海区内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外,绝大多数的行业都没有受限制最低限额。
该项政策无疑是给不少初期创业者,实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最好政策补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一、瑕疵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要受到什么限制
对未出资、未完整出资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及其继受股东等瑕疵股东的权利限制包括:
1、表决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应当注意,上述责任制度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正为“认缴制”后依然适用。
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公司清算中,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出资不足或未出资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出资期限未届满,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否则应当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要求提前履行出资
法律分析: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履行期限的约定是股东的内部约定,只能约束公司和股东,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以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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