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期是多久,脱密期可以去新单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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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是什么意思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干部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加强对离岗离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保密管理和辞职退休纪检监察干部的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密、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主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机关涉密人员提出保密要求。纪检监察工作本身是做人的工作,特别是围绕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所做的工作,必然会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因此,必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保密管理,既要严格防止在职在岗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也要严格防止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发生失密、泄密的情况。《规则》第六十七条对在岗在职监督执纪人员提出了保密要求,本条第一款主要对离岗离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保密要求,从而实现保密管理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根据纪检监察工作密级范围相关规定,涉密的“密”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要根据其工作岗位和所从事工作的情况确定其脱密期,脱密期一般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与本机关、单位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对处在脱密期的涉密人员的管理,要区分不同情形:一是涉密人员离岗(离开涉密工作岗位,未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二是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其他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三是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保守工作秘密,既是法规要求,也是政治觉悟,是考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意志、政治定力的重要标准,而且这种考验和检验是长期的,要做到贵在坚持、始终如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保密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加强对涉密岗位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管理,即使离岗离职也要严格保密要求,确保工作秘密不因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让保密责任与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始终如影随形,确保不出问题。相关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要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是对纪检监察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当受到严格监督。实践中,纪检监察干部离职后,其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能够发挥作用,甚至有的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和所掌握的资源,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不仅要对其在岗在职期间的行为加强监督,也要对其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避免其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也是廉洁纪律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作出明确限制。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要给予相应处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根据现有辞职、退休后从业的相关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纪检监察干部在辞职、退休3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原任职务没有任何关联,可不受约束;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对于如何把握“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督执纪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只要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有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重要关联或利益冲突的,都应事先请示报告、经过审批。如果审批同意后,则可以从事,否则不得从事。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脱密期管理
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监察人员的保密管理和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监察工作涉及大量国家秘密和工作机密,要严格防范监察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因为人员流动而流失,让保密责任与离岗离职的监察人员如影随形。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纪律,在脱密期内自觉遵守就业、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离岗离职后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是关于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规定。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辞职后都有从业限制规定。监察人员掌握监察权,不仅要对监察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也要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关于何为“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辞职、退休三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事先征求原单位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察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关于从业限制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动离职人员,已经失去良好的个人信誉,离职后即使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也难以在原单位发挥影响力。但是,监察机关涉密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仍要遵守本条第一款关于脱密期管理的要求。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脱密期限一般规定多长时间
脱密期内可以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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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脱密期?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与知晓或掌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必须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方可解除或者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当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脱密措施,把劳动者调整至不涉密的岗位工作一定期限,以确保劳动者不再接触或者掌握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脱密期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正常利益,获取非法利益,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展。
脱密期有哪些规定?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脱密期。
1996年10月31日,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将脱密期和竞业限制规定放在了同一条文中。其中二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未对脱密期作出规定。
脱密期如何适用?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脱密期,实务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脱密期超过三十日,则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
目前,各地对脱密期的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主流观点应该是认为脱密期无效。尽管个别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脱密期,但都是依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而当《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仅仅江苏修订后仍然规定脱密期,那么北京、上海原来脱密期的规定是否继续适用?
实践中,江苏还在适用脱密期,北京、上海的审理实务,却存在一定分歧,有得适用,有的不适用,在于理解的不一致。
脱密期应当注意什么?
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然存续,需要提醒双方注意的是:
作为劳动者,应遵守脱密期的相关规定,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果违反了脱密期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因被用人单位主张承担赔偿责任等。脱密期届满,劳动者应及时完成工作交接。
作为用人单位而言,要注意适用对象只能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且脱密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脱密期内应采取合理的脱密措施,将劳动者调整至新的接触不到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岗位;新的岗位和原来的岗位薪水应当相当,且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应按照新岗位支付工资。脱密期届满,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时完成工作交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手续。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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