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影响三代人是指哪三代,刑事犯罪几年可以消除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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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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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3月9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其中显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数量上升,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据统计,2024年,中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同比上升4.3%。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等五类犯罪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合计占69.5%,其中盗窃犯罪人数最多,占33%。
白皮书称,检察机关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6877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0978人,促进改过自新。
同时,检察机关协同健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推动加强专门教育,依法加强专门矫治教育法律监督。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781919件1117281人,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531209件2179648人。起诉严重暴力犯罪60283人,占比从十年前的7%降至3.7%。
侯亚辉说,近五年来判处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保持在82%以上,轻微犯罪是主要犯罪类型,社会治安总体良好。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在会上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职能作用,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依法从严与依法从宽并重,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向好,诉讼监督结构不断优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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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高检发释字〔2025〕1号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刑事犯罪最低年龄
极目新闻记者 唐佳燕
4月2日,“4人入室抢婴贩卖案”将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极目新闻记者采访获悉,2006年12月,8个月大的姜甲儒被入室抢走。同年8月,邻村也有另一个1岁婴儿“从被窝里被抢走”,两家距离不到30公里。办案民警称,该案已刑事立案。
于桂春家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东庄镇官庄村,她告诉记者,儿子梁士民失踪时,情形和姜甲儒被抢走类似。
2006年8月11日凌晨1点多,24岁的于桂春在屋里抱着1岁多的儿子睡觉,听见院子里有动静,她开灯走到走廊一看,有两人闯入,一人拿长手电筒直射她的眼睛,逼得她睁不开眼,但看到对方拿着家里的毛巾蒙住了脸:“你们是干什么的?再不走,我就报警了。”对方不但没被吓退,反而态度嚣张地恐吓她:“你去报警!我不怕你报警!”并要求她把灯关了,“灯关上我们就走”。于桂春和对方体格悬殊,“其中一人个头高,看起来很壮”,加上家里只有她和奶奶两个成年人,她害怕了,先关了灯。看到对方走后,她回屋抱着孩子睡觉,也没睡着。
凌晨3点多,两人返回于桂春家,把玻璃砸烂,一脚把门踹开,反锁了奶奶屋子,直接冲进她和孩子屋里,她冲出去,对方一边推搡她,一边朝着她脸上撒沙子,并连打她脑袋几拳致她倒地,两人带着孩子翻墙跑了,她大呼救命,村民去追时,人已经没了踪迹。
于桂春和姜家人交流时发现,梁士民和姜甲儒被抢走时的作案手法相似,对方均使用了长手电筒直射家属的眼睛致其暂时失明,且均为两人以上结伴作案。而且案发时间相近、案发地点之间距离不远。从地图上看,两村相距不到30公里。
“梁士民,妈妈对不起你,没能保护好你,人贩子把你从被窝里抢走,妈妈却无能为力把你抢回来”,面对镜头,于桂春声泪俱下,自己寻找孩子已19年,孩子被抢走后,奶奶就一病不起,后来还得了小脑萎缩,她吃不下也睡不着,一想到这事就哭,孩子爸爸一边在工地打工,一边到处找孩子,家庭已支离破碎。
姜甲儒妈妈曾高度怀疑过,抢走两家孩子的是同一个作案团伙。她呼吁四名嫌疑人能站出来供述出更多被拐儿童,“把孩子还给被拐孩子家长”。
极目新闻记者从办理此案的民警处得知,此案属于重大案件,警方高度重视,已刑事立案,正在追查中。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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