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尹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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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顺序履行抗辩权

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的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例子】A卖一批货给B,约定A先交货,交货之后5日内B再付款。那么,如果A没有交货,B就可行使抗辩权不用付款。


2.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子】甲乙9月1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在10月10日交付货款,甲在10月20日向乙交货。结果在9月10日,甲生产情况恶化,不能进行生产。此时乙就可以以甲不能履行义务为由,拒绝在10月10日的时候支付货款。


3.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例子】甲与商场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买卖50台空调,价款20万元,约定在1月1日交货,在交付货物的同一天,买方交付价款。在卖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结清价款,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双方的债务是同时履行的债务。那么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对方就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

是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只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例子】A欠B钱,C提供一般保证,那么B需要先找A,再找C。

先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要及时通知对方)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叫什么名字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类案件,有时我们会遇到对于债权债务的履行顺序有不同的理解。《民法典》关于履行顺序概括出了三种方式,也是最常见的。

以债权债务中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在履行合同中,有些合同的条款会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比如先付款后交货,先交货后付款,再或者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然,这些只是一个简化的流程,具体案件中合同关于付款以及交货方式的约定会更复杂一些,但是每一类复杂的交易方式都是由基础的方式组合而成,可以抽丝剥茧提取出来最本质的方式。

对于上面三种履行方式,有其相对应的抗辩权,也就是反驳对方主张的三种方式: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叫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下面我们来看关于这三种抗辩权中《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规定的就是关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形式。我们首先拆解一下法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也就是出卖人承担交付货物的责任,买受人承担付钱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好交易,但是没有约定谁先交钱谁先交货,那么,双方就应当同时履行自己的责任。也就是出卖人交货的同时买受人也应当付钱。

如果出卖人过来了,没有拿着货,买受人可以拒绝付款。如果出卖人拿着货来了,但买受人没有带钱,同样出卖人也可以拒绝交货。

本条规定最后一句话,也就是说如果出卖人交的货,买受人当场发现不是合同约定的货物或者质量明显有问题,买受人可以拒绝付款。而出卖人拿了货,但是买受人给了张欠条或者带的钱不够,出卖人同样可以拒绝交货。

这就像在楼下超市买东西一样,概不赊账。基本上属于一锤子买卖。

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上一条规定相似,不同点是买卖双方约定了谁先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以出卖人先履行为例,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里规定的情况,还要求买受人先把钱给了,那么买受人是可以拒绝付钱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把货给了再付钱,或者重新换符合条件的货再给钱。

这就叫顺序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情形特殊一点,还是以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先履行合同义务为例。如果出卖人把货准备好了,但是在交过钱,掌握了一些证据,归结起来,这些证据能证明买受人给不了钱,没有能力支付货款,那么是可以中止履行交货的义务的。因为他对买受人能不能给了钱存在疑惑,没有安全感,万一给了货对方跑了呢,拿不到钱怎么办。

这就是不安抗辩权。

虽然可以提,但是要有确切的证据,如果说自己的证据不扎实,不能证明买受人付不了钱,那么出卖人是要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

上述三种抗辩权的行使给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提了醒,要注意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有时候微小的细节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影响是很大的。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每日学“典”: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 后履行一方享有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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