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大学毕业后来到青岛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按揭买下了位于李沧区**路**号***小区的一套房屋,当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建议小刘购买最顶层的房屋,因其最顶层的层高为4.3米,将来可以改为复式结构,单价只是比楼下的高500元每平,在工作人员的怂恿下,最终小刘购买了涉案房屋。在2015年6月1日房屋正式交付业主,小刘在收房后感觉层高明显没有当时所说的那么高,于是便实际测量了层高,发现层高确实不够,只有3.8米,发现受骗的小刘随即找到开发商讨说法,被开发商拒绝。由此引发本案诉讼。
小刘找到本律师后,通过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实约定为3.8米的层高,但是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中约定层高为4.3米,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根据实际层高和合同约定的层高间的差额,由开发商按照此比例赔偿给小刘共计5.2万余元。
其实,关于层高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此类纠纷,对于此类的问题确认一般不存在障碍,但是对违约责任的处理和处罚便无法可依。对此合同法也无明确规定,只能参照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处理。但是实践中除了本案的一般性住房外,对于有错层,跳空层的复式结构房屋总层高如何认定,可以参照本案的一般处理,但是如果是部分达不到要求,就需要审查每一间的层高是否达到国家的GB规定,如果达到了,就不用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因为这种房屋系内部结构易于变动和内部设计的因数导致,而不是基本框架的问题,在认定开发商违约时应当具体分析。
还有一种情况是所购买的房屋因其达不到GB标准的一种房屋,购买后可以根据购房者的实际需求选择到底是解除合同还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双倍赔偿。当然这种情况是极为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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