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张某购买了位于城阳区**小区的一楼房屋,2013年,**房地产公司在张某房屋南侧建设商品楼,导致张某的房屋基本整日见不到阳光,之前在建设时,张某便到相关部门反映过此事,但未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直到该楼房建起,彻底挡住了张某的采光。愤怒的张某便委托了王兵律师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赔偿。
接手本案后,以及在随后的庭审中,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房屋的采光情况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了司法鉴定书,结论如下:张某房屋日照不满足规范要求,且已不适合居住。为此,张某支付鉴定费3500元。法院最终认为,**房地产公司在张某的房屋南侧建设楼房,二者形成了相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建设高层已影响了张某住房的采光,导致张某的房屋不适合居住,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标准按照房屋使用面积每平米1000元予以计算,即95600元。鉴定费3500元,予以支持。最终本案胜诉。
其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表5.0.2-1房屋住宅日照满足大寒日累计2小时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标准,即楼高:楼间距=1:1.2的最低比值等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在建设楼宇时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来履行,其违法建造的行为最终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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