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确定该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5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207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担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简单的说,就是官司胜诉以后,人民法院要退还原先所交的钱。这对于那些黔驴技穷的打官司的原告来说,无疑是一个十分利好的举措!尤其是对那些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心理一定会舒畅多了,至少我没亏钱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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