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自己6万元钱,原告诉称:他和被告是同学,一次同学聚会上,被告说他联系到一个国家级开发项目,但缺乏资金运作,如果原告能投资的话,将来一定会有可观回报。原告很有兴趣,就向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打入了6万元钱投资款。但时间过了一年多,原告感觉没有什么动静,怀疑被告所说的事情并不真实,遂找被告要钱,无果;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给被告汇款的银行凭证。
而被告辩称,原告所说完全是一派胡言:原告之所以握有给被告汇款的银行凭条,是因为原告曾向被告借款6万元,后因原告将借款通过银行还给了被告,被告就将借条退还给了原告;原告会向法庭出示他自己所写的那第借条吗?
法院认为:对于借贷纠纷,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陈述已将6万元投资款交与被告,对于数额重大的经济往来,仅有银行汇款凭证但无其他能够说明有经济往来的合同、凭证或证人证言的情况,与一般人通常做法不符;而被告陈述原告向自己借了6万元钱,原告归还后自己已将借条还给原告,符合一般常理。原告因无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原告果真想投资并使自己的借款能够归还,应与被告达成一个书面投资(或借款)的协议,或者至少有相关证人证实其出借款的事实,使协议或证人证言与汇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非仅有汇款凭证一个孤证,否则原告无法胜诉。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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