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当事人偿还和支付29万余元,最终经过辩护达成和解,支付原告8万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熙华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8X年9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X自治县XXXXX,身份证号码:4402321989XXXXXXXX

被告:陈XX,女,汉族,199X年4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XXXXXX,身份证号码:350111199XXXXX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79489. 4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279489. 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 8%的标准,从2022年7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止,利息暂计至2022年10月14日为11672. 71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暂计为291162. 19元。

事实与理由:

2022年6月6日,被告因映楼需要,向原告请求借款,原告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25万元,借款期限为15天,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委托案外人戴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现该笔借款业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本付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久拖不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被告识退不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据《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令如请。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和解协议

原告:李XX,男,汉族,198X年9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XX自治县XXXXXX,身份证号码:440232198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汉族,199X年4月X日出生,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50111199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闫建锋、邹X,北京市盈科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

鉴于:

2022 年6月22 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及赎楼服务。

2022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短期个人借款合同范本正式版》。

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 (2023)粤0305 民初4317号,现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同意被告支付人民币捌万元整 (小写: ¥80,000 元)作为原被告双方了结居间及赎楼一事所产生的的争议及纠纷的全部款项。该捌万元整和解款包括但不限于:还垫资款、赎楼费、居间服务费、咨询费、利息等与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及赎楼服务相关的已经产生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款项和费用。

二、被告应于2023年3月20日一次性向原告指定的账户支付上述 8万元整,原告在收到款项当天向微法院提出撤诉及解封申请。

三、以上款项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名:李XX

卡号:621468013XXXXXXX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四、被告如未按时支付,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日为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六、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各项约定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原合同的履行等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任何时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诉讼或者投诉举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被告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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