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第三者说这不是赠与,是给私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抚养费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者和私生女可以另案向男方主张子女抚养费,该返还赠与财产的还是要返还。李律师这里有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女方与男方系夫妻关系,男方在与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婚外生育一女私生女。
男方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第三者的账户转入247万元。
女方认为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
(1)男方给付第三者247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2)第三者返还其247万元。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男方未与其配偶女方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了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男方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女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女方称除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第三者的账户247万元外,男方还以现金方式给第三者39944元用于购买车库。对此,第三者予以否认,女方和男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钱款是男方替第三者支付的,故对女方关于赠与现金39944元的陈述无法采信。
一审判决:
(1)男方赠与第三者247万元的行为无效;
(2)第三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女方247万元。
第三者上诉:
男方汇至其账户的款项并非赠与,而是为女儿购房所用,部分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及抚养女儿;
即使男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赠与,但其处分个人所有财产份额部分应属合法有效,第三者无需返还。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第三者承担一半的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男方转入第三者账户的款项及为第三者购买商品房的款项已有证据证明,均属于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对上述财产的处分行为未经女方同意,事后也未取得女方的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无效。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权利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因此,女方作为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私生女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男方支付第三者的款项并非是对第三者的赠与,而是支付私生女的抚养费。在上述案件中,私生女多次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均未被准许。
本案经历多次周折,私生女最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男方未经妻子女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了女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应返还男方赠与的相关款项。
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私生女如果认为自己需要生父男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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