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租房要交物业费吗,买房一直没住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思诗

西安租房要交物业费吗,买房一直没住需要缴纳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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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要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可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却从未消停,业主责怪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埋怨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困难。那么,生活中常见的下列情形可以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做了专门规定,2022年5月15日《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吧。

01房子没入住

不能拒交。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主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但空置房业主可主张按不超过90%交纳。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有相应的减免约定,此种情形下,业主可主张按约定减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五)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

02房屋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

不能拒交。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房屋保修期内漏水、渗水等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维修范畴,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损失。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应尽的协调义务,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如房屋保修期已过,专有部分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责任在相对应楼栋的全体业主,有维修资金的小区可动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对启动维修资金所需办理的意见征集、手续申报等事项有协助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有面积部分内的维修、保养或其他服务不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内。”

03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

不能拒交。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业主若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如部分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区域照明灯、监控设备损坏维修不及时等)而拒交物业费,可能会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经费不足、运营不畅,从而损害正常交费的多数业主的利益,导致物业服务进入恶性循环,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存在安保、卫生等方面较大瑕疵的,法院会支持业主适当减免部分物业费的主张,以对物业公司改进服务水平予以鞭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依法追缴。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其业主委员会有义务督促业主交纳。”

04家中失窃、车辆被刮擦等

不能拒交。物业服务企业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对业主的财产并没有保管义务,只要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了合理的安保措施,业主的财产损失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业主的损失应向相关侵权人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05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与业主直接签订

不能拒交。前期物业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则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上述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06对房屋质量、面积有异议拒绝收房

具体看异议是否成立。如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面积等问题,买受人可拒收或要求开发商整改,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而如果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收房手续的,从开发商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的次月开始,物业费由房屋买受人交纳。

法条链接: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房屋购买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验收交付房屋时间前告知建设单位。买受人接到建设单位通知验收交付房屋的应及时进行验房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07房屋已出租,且租赁合同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

不能拒交。房屋所有权人是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主体,即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负担物业费,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四)业主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上述情形都不能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那么,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糟糕,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也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投诉。如因物业安保等方面不到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如果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则可以召开业主大会炒物业公司“鱿鱼”。

法条链接: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法院

作者:刘强

编辑:常跃旺

老楼公租房要交物业费吗

“房子空着还要交钱?” 这是许多业主的困惑。一边是业主认为 “没住就不该享受服务”,另一边是物业强调 “公共服务持续运行成本不减”。这场持续多年的争议,随着多地政策调整迎来新变化 —— 部分城市推出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机制,最高可打七折!但法律层面究竟如何规定?业主能否拒交?本文为您深度解析。

法律框架:空置房原则上需全额缴纳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本质是对小区公共服务的分摊。安保巡逻、绿化养护、电梯维护等服务面向全体业主,不因个别房屋空置而停止。多地法院判例明确支持物业收费,如某公司因空置房拖欠物业费被判决全额支付,法官指出:“空置房客观上享受了共有区域维护等服务,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缴。”

政策突破:空置超半年可协商减免
尽管法律未强制减免,但部分城市已通过政策引导灵活处理。例如,规定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住宅,物业费按一定比例收取。政策逻辑在于:空置房减少了电梯使用、垃圾产生等 “个性化消耗”,物业可据此降低部分成本。不过,减免通常需业主主动申请并提供空置证明,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或物业合同约定。

业主与物业的博弈:平衡公平与效率
对业主而言,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减轻了负担,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及时向物业报备空置情况,避免因 “默认使用” 被全额收费;二是若物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如安保缺失、绿化荒废),可依法主张减免。对物业而言,合理减免反而可能提高缴费率 —— 某小区实施新规后,空置房业主缴费积极性显著提升,矛盾缓和。

律师建议:三招化解纠纷

合同约定:购房或租房时,明确物业合同中空置房收费标准。

主动协商:长期空置前,与物业协商减免方案,保留书面协议。

留存证据:若物业服务不达标,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必要时法律维权。

结语

空置房物业费争议,本质是公共服务成本与个体权益的平衡。随着政策细化和司法实践推进,未来或有更多城市探索差异化收费模式。但无论政策如何调整,按时缴纳物业费仍是业主的基本义务,而物业也需以透明服务赢得信任。毕竟,和谐的社区环境,才是房产保值增值的最佳保障。

#今日互动#

你的空置房是否缴纳物业费?是否享受过减免政策?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

未住房屋物业费怎么收取

房屋租赁合同中

未对物业费缴纳进行约定

那么

物业费应该谁来交?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漯河某管理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使用期限、房屋面积、租赁费用等内容,但未对物业费缴纳进行约定。


2020年5月,漯河某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并与小区业主签订三年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费收费标准,其中约定一切费用由租房户即物业使用人承担,并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


但租户漯河某管理公司拒不缴纳物业费,无奈之下,该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2021年度与2022年度二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52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辩称,其认为和原告物业公司没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缴纳物业费,以此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和该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且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相关的物业服务义务。根据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和业主(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虽然没有对物业费的缴纳明确约定;但是被告管理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物业使用人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费;故被告辩称自己不知道和原告有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该缴纳物业费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故法院判决:被告漯河某管理公司应向原告某物业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115200元。现该案已生效。



现实生活中,很多租户租赁房子却不知道物业费该如何缴纳,由此产生了很多纠纷,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细物业费的交款方,仔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当中的详细条款之后再签字,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里什么也没说,租房物业费就由出租人来交,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交,那么承租人就得按照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物业管理费。

房子没入住需要交物业费吗

不管你是菜鸟大学生,还是职场老油条,几乎每个人说起租房子,都有一段辛酸血泪史。“黑中介”“假房东”“合同陷阱”……租房的那些坑,真是让人防不胜防!12月23日,正义网邀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何倩,和大家聊聊租房的那些套路,并奉上超实用避“坑”指南,希望大家租房时能少走弯路。

套路一 :

“黑中介”鱼龙混杂 以低价诱惑

指南:中介资质要查找

“黑中介”是指那些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没有在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何倩介绍:“他们往往会用一些窗明几净的优质房屋图片自称独家房源,价格又远低于市场价,当租客前来咨询时则称房源太抢手刚刚被别人租下,于是热情推荐其他房源,并以‘最近有优惠’等话术诱惑租客,用较低佣金留住租客。”

有人以为,房产中介只有“介绍”的作用,只要房子合适,谁介绍都一样,无非就是会多出一部分中介费而已,其实不然。“房产中介机构不仅是为我们提供房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更是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提供保障服务的中立第三方。”何倩解释到,“一旦遇到了‘黑中介’,很可能会面临租金押金被卷走,期限未到被赶走,或者随意涨租金、无故扣押金等风险。”

如何识别“黑中介”?何倩为大家分享了小妙招:

首先,对比邻近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对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或零佣金的房源信息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次,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办理过工商登记,也可以通过当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方网站查看中介机构是否办理备案,还可以查看其投诉纠纷情况,以及该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甚至直接搜索一下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总之,一定要多管齐下去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馈。

套路二:

假房源以假乱真 真假难辨

指南:房源权属仔细瞧

除了“黑中介”,何倩提醒大家在租房时一定要鉴别房源的真实性,主要指房屋本身权属问题和房东本人身份问题。

“公房、廉租房、违建房、地下室等等是不能用于租赁的,即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也属无效。另外,如果房屋还存在被查封、拍卖、拆迁等问题,则更容易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何倩补充到,“房东本人的身份问题包括‘假房东’和‘二房东’。”有一些假冒房主的“假房东”自称房东直租房源,让租客支付定金提前预定,然后就会以各种理由延迟签约,最终导致租客钱房两失。而“二房东”是指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的人。何倩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二房东’如果将租赁房转租,必须要经过原房主的同意或承诺,否则无效。如果选择转租房屋,一定要查看其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核实‘二房东’是否有转租的权利、租赁人数的限制以及合同的存续期间,同时还要尽可能与原房主取得联系,确认转租效力,以防受骗。”

对此,何倩给大家分享了一个真实案例。贵阳吴先生向“房东”王某支付了半年租房押金6800元,可“房东”却迟迟不腾房。吴先生随即和“房东”发生了争执,还闹到了派出所。经查,此房屋是一套公租房,王某并非这套房屋的所有人。王某说他此前将申请的公租房转租给了一名女子,收取对方押金800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搪塞,于是一直赖在了房子里。过了一段时间后,尝到甜头的王某觉得这不失为一种生财之道,于是再次张贴广告,将房屋多次对外出租,并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或一年的租金,却迟迟不将房屋交给对方,共有14人被骗。

避免遇到假房源、“二房东”,何倩提醒大家一定要仔细查验以下几个细节:

➤ 1、查验房屋产权。 主要对应房屋的房产证,或者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等,部分地区可登录当地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验证租赁房源是否真实。

➤ 2、实地考察了解。 我们要查看房屋的结构、面积,注意房屋周边的情况,尤其注意所在小区张贴的公告内容,同时也可以向小区物业管理处、保安、邻居等人员咨询了解房屋实际情况。

➤ 3、核实房主身份。 在房屋产权清晰的前提下,请房东提供身份证原件等身份证明,仔细核实与房产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若房东称是权利人的近亲属或房产共有人,则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何倩强调:“将房产证、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以备不时之需,也很有必要。”

套路三:

签合同隐藏条款 十面埋伏

指南:重要条款细推敲

签合同很重要,但面对厚厚的合同,我们很难做到每一个字都仔细核对,不少人觉得只要关注租赁期限、金额这些重点事项就可以了,其实不是。何倩表示,“如果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很有可能会陷入中介公司的合同陷阱当中。”

何倩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北京刘先生通过中介租下了一间房屋,月租金12000元,双方签订1年合同,中介公司收取了相当于1个月房租的中介费。一年后,刘先生想续租,交钱时发现费用里面多出来12500元!一问才知,“如续租还需再缴纳一遍中介费”,并且中介公司还警告刘先生“如不缴纳中介费,必须在1日内搬走,否则让警察来清户。”在刘先生气愤之余,中介公司拿出一份厚达14页的合同,划出合同第11页居间服务一项,当中居然载明“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仍继续租赁的,需再次向丙方支付新合同约定的佣金”。这句话并没有被单列出来或者用明显的字体标明,而是淹没在一大堆条款后面,平平无奇,确实很容易被忽略。而刘先生正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阅读,才掉进了中介公司的合同陷阱当中。

何倩表示,面对密密麻麻的合同条款,千万不要偷懒。同时她也给大家支招,重要事项核对好,也能成功避坑。具体内容有:

➤ 1、关于人。 合同要写明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产权人等个人信息,以及产权、权属关系等重要信息,并核对一致。

➤ 2、关于房。 合同中应写明住房的详细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合租情况等,同时还要明确约定水、电、煤气、物业费、取暖费等如何分摊。

➤ 3、关于物。 合同要简要明确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使用情况,也要约定非人为原因损坏的家电、家具由谁维修,费用如何分担。

➤ 4、关于钱。 明确房租支付时间,支付期限,付款方式,交租账户,最晚交租期、押金支付与退还方式等事项,避免遇上因房东不收租而造成的“被违约”。

➤ 5、关于违约责任。 对于是否允许装修、是否允许转租、是否允许提前解约、是否允许饲养宠物等常见的问题,建议大家都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

除了以上内容,何倩还建议大家:

第一、签订租赁合同时,建议下载使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约,若使用非示范文本的租赁合同,则千万要仔细阅读,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划去合同空白处,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签订合同时,最好在中介公司里签约,支付的中介费也要向中介公司规定的统一账户中收取。

第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及时持合同、房屋资料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此外,何倩还提醒大家,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付款方式。“现在有些房屋租赁企业以较低的租金价位,吸引租客使用一种叫作‘租金贷’的金融产品,租客与贷款公司签订协议后,贷款公司一次性支付半年、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租金给租赁企业,再由租赁企业按月支付给房东。”何倩表示,在这种模式下,一旦房屋租赁企业出现资金问题,就极易引发矛盾,让房东收不了租,让租客住不了房,所以大家对低于市场价的房源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慎用“租金贷”。

民法典即将实施

关于租房,这些法律问题要提前知晓!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何倩介绍,其中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规定相较于合同法做了重大的修改,具体包括:

1、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租!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法律不允许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 提示: 租客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没有设立居住权,且在租赁期间也不得新设居住权。否则房东应承担****元违约金。”

2、房东发现房屋被转租应及时提异议,时间仅为6个月

新法规定:如果房东知道承租人进行转租的,6个月不提异议,就视为同意转租。

➤ 提示: 向房东租房时应当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写明:“该房屋属于房东所有,不是转租的房屋。”明知房屋是转租的,则要求房东出具转租的函。

3、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被查封,可以退租!

新法明确:当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房屋权属有争议时,即使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租客也可以退房!

➤ 提示: 租客一旦发现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房东要求解除合同。

4、租客享有优先租赁权!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合同到期后,房东告诉租客,“我不想再租给你了”的情况,租客只能到处去找新的房源。明年这种事情将不再发生,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提示: 优先承租权是指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如果价格达不成一致,那么优先承租权将不再享有。

5、近亲属的购买权优先于租客,租客的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

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房东在出售房屋时,租客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房东想要卖给自己的近亲属该怎么办?这次法律做了重大修改: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房东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租客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提示: 在房东出售房屋时,租客如果想购买房东的房屋,必须要及时表达自己想购买的意愿,时间仅为15日,否则将丧失优先购买权。

6、买卖不破租赁!

还有一个很常见也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即:租房期间房屋被转卖怎么办?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房子是租的,但生活是自己的,如果不小心跌进了“坑”里,请勇敢爬出来。这份租房避坑指南请一定收好,愿它能让你在租房这件事儿上不被套路!

来源:正义网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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