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租赁活动中,转租即承租人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第三人,其包含的法律关系包括: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债权法律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债权法律关系),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从债权角度,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同相对性,所以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如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承租人仍对出租人负有赔偿损失的合同义务;从物权角度,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支配权,即排他性,可禁止第三人妨碍其对物的支配,所以《合同法》以转租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为界做出了区分规定。
同时,第16至18条对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1)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可将次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次承租人享有向出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的清偿代位权及合同解除抗辩权;
(3)次承租人就代付的租金、违约金对承租人享有追偿权;
(4)出租人可向次承租人请求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注意事项
1.建议设置特殊转租情况下的前置程序
商业地产租赁中,从商业经营的稳定性考虑,承租人承租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往往较长(一般为五至十年),在前述租期内,承租人存在变更经营主体,或发生重组、合并、股权变更等的可能性,因此承租人通常会向出租人提出在特殊情形下给予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或分租予其关联企业的权利。为保护出租人利益,建议在条款中设置转租予关联企业的前置程序,即承租人转租或分租予关联企业,均应通过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因承租人的特殊要求未设置该前置程序,则建议明确“关联企业”的具体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更为清晰的表述。
2.出租人配合义务
在发生前述第1款情形时,除了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签订转租合同之外,承租人可能要求出租人履行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等),条款中可约定出租人予以配合,但为了保护出租人利益,可要求原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加强对转租过程的监控
在允许承租人进行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加强对转租过程的监控,例如约定出租人对转租合同进行初步审查,或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达成转租合同之后,在约定期限内制作副本送出租人备案。其中需注意的是,转租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的租期,超过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商业地产转租收入纳税
●转租商业用房需要交税吗
●转租 条款
●商业用房转租协议
●商业房屋转租合同范本
●房地产转租业务
●商业楼转租
●转租赁模式
●转租商业用房需要交税吗
●转租 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