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了怎么赔偿,被辞退员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孙悦

被辞退了怎么赔偿,被辞退员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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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的都是老实内向

职场里

难免有言语冲突

当一员工说HR“跪舔老板”

是侮辱他人吗?

公司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吗?

来看法院怎么判↓

案件经过

何某于2018年6月20日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高级客户运营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6月19日。

2023年10月16日,何某在连续休完产假、育儿假、年假等8个月假期后返岗。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其原部门撤销、上级离职,公司将其划入新部门并变更汇报关系。何某对此不满,多次通过飞书与直属上级、隔级上级及人事部门沟通,质疑“单方调整岗位归属”,但未达成一致。

2023年11月20日,公司向何某发送《工作安排通知书》,要求其正常考勤并提交工作报告。

2023年12月15日,何某与人事同事温某因社保缴纳问题发生争执,在飞书沟通中质问温某“工作签名是‘麻痹自己’还是‘跪舔老板’”。公司认定其“侮辱同事人格”,于12月20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61,623.24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该行为未达到

《员工手册》规定解除条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使用“跪舔老板”虽有不妥,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为“恶性争吵、严重侮辱或肢体冲突”,而何某行为未达此程度。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何某的争议行为系因岗位调整引发,公司未能证明其存在长期旷工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除行为缺乏合法性,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361,623.24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认为:何某与公司的争议本质是“岗位调整引发的维权行为”,其使用“跪舔老板”等言辞虽有失当,但属个别事件,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行为导致“办公秩序严重混乱”或“同事尊严实际受损”。

法院强调,企业行使管理权应符合比例原则,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的过激言论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案例

说同事“神经兮兮”被开除

法院:公司赔偿47万元

2010年,李某入职上海某电气公司。2021年11月25日,他与苗某因工作分歧,两次说对方“神经兮兮”,苗某动手打了他,双方起了冲突。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李某辱骂挑衅、严重违纪为由,于12月1日将其解雇。李某认为这只是抱怨或玩笑,自己还是受害者,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4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处罚过重,应支付赔偿金473,755.26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转自:浙江法治报

来源: 南国都市报

被辞退的赔偿标准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入选。

据介绍,当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某水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某水泥公司通勤车行驶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某水泥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任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 央视网

被辞退了工资不立马结算怎么办

来源:央视网

2025年4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入选。

据介绍,当事人郎某系某水泥公司员工。某水泥公司制定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员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相对较差的交通工具,否则某水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某水泥公司通勤车行驶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公司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某水泥公司发现后通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水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郎某的请求。某水泥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水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工上下班自由选择交通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水泥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水泥公司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得以规避自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制定的限制员工出行自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人单位“任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丨澎湃新闻

被辞退是n 1还是2n

一男子在成都市某制药公司任职期间“脚踏两只船”,私自在“竞争对手”公司兼职,成都市某制药公司便以该男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4月8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了这起案例。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不向男子支付赔偿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为公司“对家”干活被开除后申请赔偿被拒

2016年11月,二十余岁的男子陈某入职成都市某制药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陈某私自通过微信群对非该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市场开发销售等活动,而这种药品却是来自与陈某的“东家”成都市某制药公司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

为促进药品推广,陈某在群中积极解答业务员的相关疑问,主动推送相关营销资料,对群内业务员进行市场开发业务培训。在群成员的共同合作下,该药品很快打通了销售渠道。

陈某一边拿着该制药公司上万元的薪资,一边赚取了丰厚的外快。

然而“好景”不长,尽管他小心叮嘱群成员务必做好保密工作,但他的行为还是在2022年11月被该制药公司发现了。

“你们违规开除我,应该支付赔偿金。”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非常不满。“你背信弃义在先,我们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如员工在公司以外的单位兼职或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制药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而且我们事先通知工会并征得了工会同意,还进行了公示,整个过程合法合理”。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万余元。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规范管理。

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严禁公司员工损害企业利益、形象和名誉,严禁在公司以外单位兼职或任职工作。”而陈某明知其在微信群中销售的药品并非该公司的产品,仍作为组织者之一,秘密以微信群的方式开展培训、推广该产品,属于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该公司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其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姜波法官提醒,“不信不立,不诚不行”,诚实信用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素养。

本案陈某无视公司规章制度,私自兼职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业务,这种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违背,不仅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陈某自身的职业声誉。

劳动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在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奔赴”中实现共赢,推进就业市场健康发展。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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