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叫质押以及哪些叫抵押
质押乃是债务人或第三方为确保债务偿还而将其持有的动产或权利移转至债权人掌控之中,将此等动产或权利视为债权之担保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抵押则是由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协议达成共识,无需将抵押财物的控制权予以转移,仅将该财物作为债务之担保的做法。
质押与抵押之间最为显著的差异便在于是否涉及到担保财物的占有状态发生变动。
在抵押方式下,抵押物的占有及管理形态并无变化,仍然由抵押人对其实施监护;
然而,在质押制度之下,质押物的监护权发生变更,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
通常情况下,若抵押物遭受损害或价值降低,应由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质押物遭受损害或价值降低,则应由质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第二顺位抵押什么意思
在同一抵押物之上,在原有的首顺位抵押权外再设立次顺位抵押权,这便是第二顺位抵押的含义。
此现象常见于首期抵押债权人已尽自身权力,完成抵押物部分偿付后,次顺位抵押权人才得以启动偿还程序。
简单来说,首顺位抵押权人的权益优先于次顺位抵押权人,只有在前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后,后者方能启动偿还流程。
三、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不动产物权抵押行为并不涉及移转担保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所有者;动产物权质押则需要将作为担保的物品交至债权人手中,并由债权人掌控该物品所有期间的占有权利。
关于担保范围,不动产物权抵押与动产物权质押存在差异。
前者的法定担保范围主要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方面;而后者的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可能包含质物的保管费用。
在法律程序方面,不动产物权抵押与动产物权质押的生效条件也各有区别。
不动产物权抵押无需进行强制性的登记手续,而动产物权质押则需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且质物或权利凭证的实际交付乃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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