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王先生与成都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以租代购的内容。合同约定王先生从汽车租赁公司处承租汽车一辆(新车),租期三年,租金3600元每月,三年租期届满后,王先生再以3万元的价格从汽车租赁公司处购买该租赁车辆。合同生效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车辆租赁费用并开始正常使用承租车辆。但是在王先生使用车辆过程中,该车辆变速箱在两个月内先后发生三次损坏,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故障是王先生驾车行驶在高速路时,因变速箱故障导致车辆瞬间失速并失去控制,虽然该次车辆故障并未造成事故发生,但王先生已经受到严重惊吓。结合前两次由于车辆变速箱的问题导致的车辆故障,王先生认为承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不愿再继续承租该车辆,想要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为解除合同,弥补损失,王先生曾私下找到汽车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汽车租赁公司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无奈之下,王先生打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来到漫江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案件分析:
四川漫江律师所接受王先生委托后,指派周刚律师代理本案。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周律师提出了以下案件办理思路:
一、双方合同中约定承租车辆在承租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该车变速箱在两个月内先后三次出现整体故障,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涉案车辆的变速箱故障已经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故此,结合《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二、关于王先生修理汽车所垫付的费用,因该费用确系涉案汽车质量问题导致,因此可向汽车租赁公司主张。
三、关于减免租金问题,在双方合同解除后,未产生的租金理应退回。已经产生的租金,因汽车质量问题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承租车辆的天数理应从已支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四、该租赁纠纷责任明确,如果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在时间上可能会比较长,因此在和王先生沟通后,决定采取由办案律师与王先生一同前往汽车租赁公司进行协商谈判的方式处理纠纷,以便以最经济的方式为王先生维权。
最终周律师带领王先生一同前往汽车租赁公司,经过与汽车租赁公司的反复沟通与谈判,双方当天达成合意,解除了汽车租赁合同。最终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了涉案车辆的修理费用,减免王先生相应的租金,退还了部分租金。王先生对于周律师的高效的处理方案、专业的谈判技巧赞不绝口。
漫江律师建议:
在当今社会经济形态倡导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共享经济的前提下,对于仅有短期需求的商品,大部分往往会选择租赁的方式。租赁方式经济便捷,但在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涉及租赁物的纠纷。一旦产生纠纷时,对于承租人来说应该在厘清纠纷产生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明确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解决。切不可贸然采取拒付租赁费用的方式粗暴解决,否则会变主动为被动,将己方置于违约方,从而为己方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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