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码】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若夫妻分居虽未满两年,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若夫妻分居虽满两年,但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的话,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2、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3、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于法无据,原则上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原告黄某、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9月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仅相处一个星期,便于同年10月31日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到陆川县城租房居住并经营粉店生意,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并于2014年1月13日开始分居生活到今。2014年春节后,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转让了店铺并搬走了出租房内的煤气瓶、热水器。2014年1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处理。
【法院观点】
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在两个多月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双方亲属劝解后不但未能和好生活,反而分居生活,致使双方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不是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而是被告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导致全村人都知道,造成被告名誉受损才不愿意离婚,而原告亦不愿意与被告和好,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造成其名誉受损,原告应赔偿二、三万元青春损失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1]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4)陆民初字第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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