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模板免费版,抚养权变更协议书电子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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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协议书模板

鲁法案例【2025】141

(图源网络 侵删)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协议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芳(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5月生育女孩小兰。原、被告于2024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24年8月中旬,原告王芳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一直未送回被告处。之后,被告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赶往浙江省宁波市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未将孩子送至被告处。不久后,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强辩称,双方于2024年3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现调解书已生效,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现虽未满两周岁,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小兰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抚养,现因原告将小兰从被告处带走后未送回,原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内容。既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决定,且该调解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诉请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孩的情形。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已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随其前妻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造成子女由其抚养的事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为子女做好榜样,以自己的行为对子女良好品质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原告不遵守法院调解书,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关注©山东高法

抚养权变更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鲁法案例【2025】141

(图源网络 侵删)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协议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芳(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5月生育女孩小兰。原、被告于2024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24年8月中旬,原告王芳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一直未送回被告处。之后,被告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赶往浙江省宁波市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未将孩子送至被告处。不久后,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强辩称,双方于2024年3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现调解书已生效,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现虽未满两周岁,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小兰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抚养,现因原告将小兰从被告处带走后未送回,原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内容。既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决定,且该调解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诉请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孩的情形。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已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随其前妻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造成子女由其抚养的事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为子女做好榜样,以自己的行为对子女良好品质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原告不遵守法院调解书,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文字:郭良坤 周莹莹

来源:巨野法院

离婚后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民族: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如原告为未成年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与原告关系: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如与原告相同,可注明“同上”)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信息: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住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婚生子女______________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______________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完成高等教育(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子女______________由被告抚养。

被告在抚养子女期间,存在以下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详细阐述):

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忽视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被告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被告的生活条件恶化,无法为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具备抚养能力。

原告具备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详细阐述):原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原告的教育水平和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照顾子女,给予子女全面的爱和关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

原、被告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情况。

子女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的书面声明(如适用),证明子女的主观意愿。原告的经济收入证明、居住条件证明等,证明原告具备抚养能力。其他相关证据(如被告虐待子女的证据、被告生活条件恶化的证据等,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撰写起诉状时,务必确保事实真实、理由充分、法律依据准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建议在正式提交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小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图源网络 侵删)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

那么协议离婚后,

一方想变更抚养权,

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案情简介

原告王芳(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5月生育女孩小兰。原、被告于2024年3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待孩子能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24年8月中旬,原告王芳将孩子从被告家带走,一直未送回被告处。之后,被告李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局干警赶往浙江省宁波市与原告联系,原告亦未将孩子送至被告处。不久后,原告王芳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被告李强辩称,双方于2024年3月13日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己对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现调解书已生效,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女孩小兰现虽未满两周岁,但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小兰由被告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该调解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被告之间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双方自愿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抚养,现因原告将小兰从被告处带走后未送回,原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被告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内容。既然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就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决定,且该调解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原告诉请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进行变更,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孩的情形。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育有一女已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随其前妻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父亲或者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此造成子女由其抚养的事实。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为子女做好榜样,以自己的行为对子女良好品质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原告不遵守法院调解书,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可以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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