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订婚后解除婚约 彩礼要不要还
裁判观点: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双方恋爱期间表达情意的物品,一般认定为赠与,不认定为彩礼,退还时赠与物品不予返还。
【基本案情】
常熟小伙成某与安徽姑娘李某2014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1月8日举办定亲仪式。定亲时男方给了女方如下彩礼: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黄金手链一条、带钻耳钉一对、衣服一套、手提包一个、礼金60000元及一担盘(烟酒、猪腿、鱼、糕、糖等物品)。同年11月16日,成某还购买一个苹果iphone6手机给李某。因为年龄尚小,双方此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两个年轻人因琐事致感情不和,决定不结婚了,并就返还彩礼事宜产生矛盾。2015年4月份,李某向成某返还了全部金器首饰,以及衣服与手提包。因其余彩礼的返还问题,双方意见不一,协商未果,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女方李某认为:苹果手机是恋爱期间男方赠送的,不是订婚的彩礼,而且婚是男方要求退的,女方有权不还礼金。
后此案经常熟法院审理后判决:手机归女方李某,李某返还成某彩礼款人民币60000元。
分析: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订婚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关于成某买给李某的手机,因系定亲之后交付,且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双方赠送礼物表达情意符合人之常情,其作为表达情意的物质与定亲当日的彩礼不同,不宜认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赠与,该赠与行为在交付时已经完成,成某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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