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是否会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能否要求提前履行出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松

  出资不实股东的出资义务到期时间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但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者清算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即便是有权合理信赖股东的出资承诺,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即便是公司的剩余资产总额足以清偿债务,但由于不能保证公司的每位债权人都能清偿,因此,出资不实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履行期限的约定是股东的内部约定,只能约束公司和股东,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以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产生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其出资与应出资之间的差额范围内,即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应当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债权,应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补缴出资,由全体债权人按分配方案受偿。

  关于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该股东清偿债务问题,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在判决公司承担债务之后,以公司无力清偿为由,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如上海法院观点:“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债能力,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应该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条件,应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的法院认为,在审理中直接判令股东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要比事后判决股东在破产程序中缴纳出资,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当有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到位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当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利益,要求股东加速缴纳出资,笔者认为,股东未出资到位资金也属于公司财产,当公司还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不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只有当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可以进入破产程序。

  笔者也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当然在公司治理很好的情况下,股东之间和睦相处的情况下,即使注册资本很大,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将注册资本回收回来的可能性,但是一旦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则可能面临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因此股东在认缴或者实缴出资时,一定要认清这其中的法律责任,谨慎认缴出资的数额,不要盲目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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