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单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比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种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例如,买卖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可能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若合同内容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等,也会被认定无效。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比如买卖双方恶意勾结,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二手房居间合同是买卖合同吗
二手房居间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同目的不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价款、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关键事项达成一致,卖方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而二手房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居间人(通常是房产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合同主体不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即房屋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而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居间人则是为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方。
(三)权利义务不同。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围绕房屋的交付、价款支付及产权转移等展开。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居间报酬等。
总之,二手房居间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性质、目的、主体及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淆。
三、卖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卖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具体如下:
(一)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双方经协商,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合同,这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意思自治。
(二)法定解除。若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比如房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损毁无法交付;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买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买方明确表示无能力支付房款;又或者买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经多次催告,买方仍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等情形,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若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卖方也可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且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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