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法条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公司解散后公司还有破产清算吗
公司解散并不必然导致破产清算。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后,如果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无需进行破产清算,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等手续。
但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可能需要进行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总之,公司解散后是否进行破产清算,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如果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可直接解散;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就可能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共益债务的界定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1.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例如,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由此产生的债务即为共益债务。
2.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可认定为共益债务。比如,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对他人的无因管理行为所引发的债务。
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例如,债务人获得的不应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由此产生的债务需由债务人财产负担。
共益债务的界定对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破产程序中需准确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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