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是欠款人还是收款人
首先要了解下,欠钱的那位叫作“债务人”。
一般来说,与“债权人”相对,债务人就是在借贷关系中需要按照约定的条件去做或者不做某些事情的人。
简单说,就是那个欠了别人钱,需要还的人。
然后,我们来看看什么情况下,债务和债权会自动消失:
1.债务已经全部还清;
2.债务互相抵消掉了;
3.债务人把东西交给别人保管(这叫做“提存”);
4.债权人主动放弃追讨债务;
5.债务人和债权人变成了一个人;
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好的其他情况。
二、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应该向谁讨债
假如欠债的人跑路了,那么这个债权人就得找欠债人的财产代理人或者是担保人讨要欠款。
假设欠债的人刚好满足被宣告失踪所需要具备的条件的话,那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让法院公告这个欠债的人为失踪人,然后再让他的财产代理人用这个欠债人的资产还清债务;但是如果这个欠债的人并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那债权人也可以尝试通过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这类方法来追回自己的债权。
三、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在破产程序运作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是一个由所有债权人共同参与组建的议事机构,旨在研究并决定与破产财产管理以及分配问题息息相关的重大决策。
关于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立,必须严格遵循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来说,仅有那些依照法定程序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方具备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资格。
法院也将对债权人的资格进行严谨的审查和确认,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确立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特别关注如何保障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整个会议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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