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
再担保与共同担保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首先,再担保是针对已有的担保人所设定的,而共同担保则是在两位及以上的担保人之间对于相同的债务供应了同等程度上的担保。
其次,作为再担保人,他们能够享有与主担保人同样的所有抗辩权,同时还能独享属于再担保人自身专有的抗辩权。
在此基础上,当再担保人需要承担再担保责时,他们有权向债务方以及主担保人进行追偿。
然而,在共同担保中,每个担保人都需要与债权人协商并按照各自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每一位担保人都只需对其自身应负责的那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约定主合同成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在约定主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需分情况判断:
(一)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主合同成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保证人需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成立,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等符合保证责任触发条件的情形出现时,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方式、范围等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若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主合同成立就承担保证责任,一般需结合具体情况。比如常见的情形是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合同生效后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主合同仅成立但未生效,保证人通常不承担保证责任;若约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成立但未到履行期或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关键在于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主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
三、在法律上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1、作为担保人应当肩负起一般的保证责任,当然若双方有特别约定,亦须承受连带责任。
其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若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文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应当依照一般保证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2、要使一般保证人实际担负起担保责任,必须首先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手段向前诉求债权的债务人为还款事宜。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做出约定,即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这种情况属于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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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在法律上担保人负什么责任,法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要还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