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超过六个月担保人是不是还要承担责任
担保超过半年,要是没到和保证人约定好的时间,他还是得负责。
保证时期这种事,没约就是主债到期后六个月。
过了这六个月就不用再管了。
一般保证的话,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没告债务人或申请仲裁,那保证人也可以撒手不管了。
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没找保证人要钱,那保证人也就不用再操心了。
二、担保财产有哪些
担保财产的范畴涵盖了多种形式,例如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非特定财产。
其中,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基于动产的特性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例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
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则是针对不动产作为标的物而创设的担保权益,包括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等。
还有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这是以其内容频繁发生变化的财产作为标的物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这样的案例。
三、担保超过三年还有责任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在三年内便可视为终止。
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判断的。
民法典保障了公民的各项民事权益,其中对于诉讼时效期有着明确规定,即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个期间是从权利人开始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失以及义务人有义务承担责任的那一天算起的。
当民间借贷的偿还日期届满三年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便会自动结束,此时债务人有权以未履行债务作为抗辩理由,而主债权一旦被判定无效,那么相应的担保也就失去了效力。
当然,法律中还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这些都需要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执行。
如果权利人的权益从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关于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问题,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为三年,但必须确保这个时间点不会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同时到期。
若当事人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么保证期间将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总计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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