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钦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2025,钦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一、钦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原材料、外购件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工厂的检验记录
工厂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
产品设计图纸
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试验大纲
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证书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质检部门所做检验报告
标有产品编号的产品合格证
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渔业船舶修造船厂工商营业执照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钦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柳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一、柳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检验申报书
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船舶修理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渔船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二、柳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钦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在哪办理
一、钦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在哪办理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2楼涉农海洋审批综合窗口(41-42窗口)。
二、钦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不超过65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渔业职务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广西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四、钦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钦州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二、钦州市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一、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三)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渔业普通船员证书。
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五、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一、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需要什么材料
船舶检验申报书
二、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
根据《渔业船舶法检验规则(2017)》第二篇第一章第5节规定,渔业船舶又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检验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是;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三、贺州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
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
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1.A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渔船船用产品认可证书方可装船使用。属于A1类的(单台发证),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属于A2类的(批量发证,限制500台(件、套)以内),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
2.B类产品需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3.C类产品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
二、南宁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六条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十七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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