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生活费怎样赔偿
依据现行法律条款,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那些需有所赔付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应依据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进行衡量,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标准来进行核算。
而倘若被扶养者为未成年人,此项费用则需核算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对于那些既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被扶养者来说,此项费用则将持续核算长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若被扶养者年逾六十周岁,则每增龄一岁,便会相应减少一年的扶养年限;如若被扶养者年过七十五周岁,那么此项费用将仅按五年来进行核算。
所谓“被扶养人”,即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家属。
若是被扶养人除了该得赔偿的受害人外,尚有其他扶养人,那么赔偿义务人只需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那部分扶养费用进行赔偿即可。
若被扶养人人数众多,那么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额。
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
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金额时,需要综合考量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虽有法律的其他特殊规定,但仍需遵从这一原则;
(2)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手段、场合以及具体表现形式等细节情况;
(3)侵权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和损害结果;
(4)侵权人在此事件中所获得的收益情况;
(5)侵权人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所具备的经济实力;
(6)案件所属管辖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三、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
在劳动能力丧失这一领域中,通常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将伤残鉴定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该类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出现大面积的缺失、严重的缺损或者畸形,其中受损的组织器官由于完全丧失了或者存在着严重的功能障碍,已经无法正常行使其应当承担的功能职责。
此类情况往往需要患者进行特殊的医疗依赖,且大部分时间需要得到全方位的护理照顾。
若离开特定的治疗环境,患者将会面临生命危险或者无法承受正常的生活压力;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类损伤或者疾病使得相关组织器官出现较大范围的缺失、明显的畸形状态,从而使得受损器官的功能出现了中等以上水平的障碍。
尽管患者仍可以进行一般的日常活动,但仍然需要常规性的医疗关注,有时候也需要他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果脱离了当前的治疗环境,患者的生命安全可能会受到威胁;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类外伤所引发的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的损害,导致器官出现大部分的缺失或者畸形,同时伴随着轻度的功能障碍。
虽然患者的生活尚能自理,并且可以参与到一般的工作劳动中去,但是对于医疗等方面并没有绝对的依赖性;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类外伤所引发的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的损害,导致器官出现部分的缺失或者轻度的畸形,同时伴随着轻度的功能障碍或者没有功能障碍。
患者的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并且可以参与到绝大部分的工作劳动中去,然而对于某些专门技能的劳动,可能会对其功能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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