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口供可以定罪吗,刑事案口供是否可以定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供述是指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辩解是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实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确定其有罪。

《高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刑事证据8大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 (1) 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高检规则》第66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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